1、出口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对于未能出口的剩余产品必须获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2、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是否必须有CCC标志?
答:若整机为《目录》内的产品,对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但这些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3、认可CB证书及报告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及报告,对其中的部件还要进行试验或有其他确认要求吗?
答:符合下述条件的CB证书及报告,可在CCC认证中获得承认:
A、IECEE-CB体系内相关NCB发出的,中国向IECEE承诺承认的标准范围内有效的CB证书及报告;
B、CB证书及报告覆盖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等信息与申请CCC认证的相应项目均相同;
认证机构承认CB证书及报告时,将核查有关内容,并安排针对国家标准与IEC标准差异的补充试验。
对整机中重要部件的认可,按照IECEE 0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4、根据认监委第2号公告,对已获得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但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答: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A、对已获CCIB标志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B、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C、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两部分内容,即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关键部件等内容。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可适当简化工厂质量保证体系部分的审查。
6、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申请吗?
答: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对于业务范围存在交叉的产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7.CCC认证是否承认境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答: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机构间或政府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认可认证/检测结果,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IECEE CB体系成员
组织出具的CB证书及报告(在我国承诺的标准范围内)。
8.强制性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是否可以是国外的机构?
答:认监委不直接对境外机构进行指定。对国外的检测、检查机构承担相关业务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实现。
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整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
答:随整机检测的部件,如果持有CNCA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其认证结果。对重复部分不再做检测。
10.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代理申请机构是否仍须注册备案?
答:是的。为确保CCC认证工作质量,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正在制订相关办法,对代理申请机构进行注册管理。在新办法未出台前,目前继续沿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
11.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申请CCC认证所适用的认证实施规则有哪些?
A)2002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一律不得颁发老证书;
B)《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以下称“老产品”),可以按照原适用认证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获得CCC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2003年5月1日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新规则的技术要求,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CCC标志;
C)已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CCEE认证证书的老产品,在此期间申请换发CCC认证证书的,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
12.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新旧认证标志如何使用和办理?
A)自2002年5月1日起,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CCIB标志和长城认证标志。申请人原已购买的认证标志,在2003年4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B)新的认证证书持有者或CCIB、长城认证标志已经用完的获得老证书的持有者需要继续购买标志的,证书持有者应凭有效的CCC认证证书或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长城认证证书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CCC认证标志。
13.如何获得对应H S编码的认证产品目录以及认证范围疑义的解答途径?
答: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对应H S编码的详细的认证产品目录(AQSIQ、CNCA公告第60号)。对于有关方面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的,应向认监委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14.对于已经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长城认证证书的产品,申请转换CCC认证证书时,是否进行工厂审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应安排在下一次对工厂监督时进行。
15.对于CCIB、长城标志的使用采用模压等自行使用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不可以。证书持有人应在2003年4月30日前更换模具,以确保自200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产品使用CCC标志。但对于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经地方质检部门核准备案。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由认证机构统一收取,认证机构告知申请人应交纳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认证费用不会因为认证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导致任何的差异。
2002年5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老收费标准执行。2002年5月1日后受理的申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17.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显现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CCC标志。过渡期内对于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物,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用CCC标志覆盖旧标志,但过渡期结束后,须用新标志覆盖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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