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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狗粮,猫粮,宠物食品)MOA农业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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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小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因而,猫狗粮也被列为饲料的一类。
同时,该管理办法又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同时,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境外企业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 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若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 个月内报农业部重新备案。
一、农业部预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申请资料包括:
办事条件: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影印本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 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 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 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成分说明
5. 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 品质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 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 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 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中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影本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影印本)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成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二、品质覆核检验
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品质检测机构进行品质覆核检验。
三、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生产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中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
四、专家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对上述两类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五、 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品质覆核核对总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覆核检测合格的,农业部在10 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 年。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 个月前申请续展。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场所迁址,或者产品品质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2. 进口登记证影印本
3.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4.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5. 品质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6.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 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
2. 申请企业名称改变
3. 生产厂家名称改变
4. 生产地址名称改变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三) 进口登记证原件
(四) 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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