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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生产企业CNCA认监委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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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中国消费者对进口肉类需求亦大增。凡向中国输出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的外国生产企业,必须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认监局委)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已获得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必须在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监督下,从事向中国输出肉类的生产、加工和存放,在合格产品包装上卷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注册编号。已获得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的产品在进口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已获得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的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时,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退回、销毁或者作卫生除害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资格。
外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实行专厂专用,不得将注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非本企业产品或者将注册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吊销其注册资格。
当国际组织或者输出国家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告,或产品在进口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失控等严重问题时,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以公告形式暂停进口该国家所有相关产品。
一、进口肉类外国生产企业注册许可条件
1、申请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所在国家的兽医服务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合格。
2、申请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应为非疫区。应提供必要的数据,证明向中国输出的肉类均来自非疫区。
3、申请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外国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并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4、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公布名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生产企业予以注册。 三、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附件一:提交材料目录
1、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数据;
2、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3、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检疫、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4、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关于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5、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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