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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CIQ检验检疫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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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进口手续是先商检后海关,假如商检未能通过,货物便不准进口,并会被退回。在商检检验完毕后,再进行海关申报纳税。程序和其他进口货物一样。
对于进口食品来说,中国主要分为进口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更需提前办妥符合内地要求的中文标签,这个环节对产品能否顺利进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个环节往往被忽视,因而带来不少的麻烦。
一、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程
(一)接受报检
1. 报检的种类
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统称进口食品。
上述各类食品,无论是正常进口,还是来料加工、免费赠送、寄售、免税、出口退回等不同途径进入中国的,均属于必须报检的范围。
2. 食品进口前的准备
食品进口前,报检人须准备好该批食品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并根据中国有关法规规定,提供审批证明、卫生证书、质量检验证书、产地证、农药及熏蒸剂、食品添加剂使用证明及成分证明等单据。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有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2004)的规定。预包装饮料酒应符合《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200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符合《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GB13432-2004) 的规定。
(2)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前,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该证书接受报检,并进行检验监督,合格的方准进口。
(3)首次进口的新资源食品应符合食品的基本条件,在进口前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预申报,经审查检验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批准后方准进口。申请时,应提供新资源食品的样品和输出国 (地区) 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一般包括该品种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毒性毒理学评价数据、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使用效果、使用量、检验方法、有关国际标准和数据等。
(4)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应符合中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审批程序基本与新资源食品类似,进口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检验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申报时,应提供样品和输出国 (地区) 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国外有关机构或国际组织出具的批准证书、评价数据、该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数据,待批准后方可进口。
(5)如属于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的产品,货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进口水产品、肉类进境前或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 (正本)。内地远洋自捕鱼和台湾自捕水产品,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7)进境肉类及部分国家水产品必须来自已向中国注册的国外企业。
3. 接受报检
按照报检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有关资格证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则接受报检、签发《通关单》,给予放行,以便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但同时告知报检人,在未经检验检疫合格和未取得合格卫生证书之前,不得销售和使用该批进口食品。
(二)现场卫生监督
进口食品现场卫生监督包括:现场询问调查、现场卫生学检查、现场调查取证、对污染事故制订现场控制措施、对感官上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进行现场判定及处理等。现场卫生监督因进口食品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
1. 大宗进口食品的现场卫生监督
大宗进口食品主要是指粮食类、糖类、油类、水产品类、乳制品类 (大包装) 等,大部分为整船、散装运输,报检后应及时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输工具、卸货现场、卸货机械、存放场所及仓库等实施卫生监督。要求应有专用卸货场地,场地必须清洁,无任何污染物;卸货机械设备必须清洁,不得有漏油或严重脱漆、脱屑等现象;仓库的地面墙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运输工具必须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设备等。
在船舶抵港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在卸货前登轮进行卫生监督,其工作内容包括货物有关情况的调查和货物现场检查,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
(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
(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
(3)本次装载货前船舱清扫、清洗情况;
(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
(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
(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
(7)向船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
之后,在船方陪同下赴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仓库、场地和运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放和装运进口食品。
2. 小批量进口食品的现场卫生监督
小批量进口食品主要指单一品种100吨以下的进口食品,多为带包装或定型包装,其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小、包装形式及包装材料各异。
现场卫生监督主要查:包装形式以及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包装容器、运输工具是否清洁、符合卫生要求,有无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对某些食品的外观、颜色、气味、滋味、弹性和声响等有无异常进行感官检查;检查食品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被有害昆虫污染,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对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食品标签,核对品种、数量与报检单是否一致等;对保健食品还要检查其品种、规格、原产地、经销商等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批准的内容一致;对食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和复合型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食品添加剂成分审查;对要求来自国外向中国注册的生产企业的食品,还应核对企业名称、包装上的注册编号是否与注册名称相符。
(三)采样与送检
1. 采样
(1)采样根据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 (GB/T5009.1) 的采样要求。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
(3)采样数量:大宗食品原则上按上、中、下三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每件一般为2kg。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1%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kg。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件样品不少于5个点。
(5)需要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采样的食品,在货主或其代理人于卸货后在码头或仓库按比例采样。
(6)发现病虫害应专门采样,采集活虫、虫尸或病变部分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7)采样后要开具一式二联《抽/采样凭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货主收执,第二联由检验检疫机构保存。
2. 送检
样品采集后,原始样品平均分为3份,供检验、复验与保留备查或仲裁用,每份不少于0.5kg。然后,参照食品品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检疫项目,连同样品一起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的确定原则:
(1)中国有现行卫生标准的,一律按照国家卫生标准确定检验检疫项目。
(2)国家没有现行标准的,可参考行业或地方标准。
(3)在上述标准均没有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标准。
(4)过往曾被检出不合格的,列为重点检测。
(5)在某一时期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公认的在某种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加作该物质的检验。
(6)来自传染病疫区,特别是一些易带传染病菌的食品作针对性地进行传染病菌的检验。
(7)对在运输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污染的进口食品,详细调查该污染物的种类、毒性后,检验其含量。
(8)按照《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的要求,需要检疫的进口食品必须进行检疫检验。
(四)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接单人收到样品后先对样品和检验单的样品号、名称、数量、重量等核实,并将样品送交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人员根据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实验室检验一般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营养成分分析、微生物检验、急性毒理试验、放射性物质检验、病虫害检验检疫等。
(五)卫生学评价与对外出证
1. 卫生学评价
依据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现场卫生监督情况以及实验室的检验结果,结合食品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做出结论性意见。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定型包装的食品,如果其中部分超标,而超标部分与未超标部分又不能分开的,以最高检出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
2. 对外出证
进口食品检验后,经过卫生学评价,判定为合格的进口食品,给予签发合格的卫生证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凭该证书进口及销售使用该批进口食品;判定为不合格进口食品时,由主管领导签发不合格卫生证书,并按进口食品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将不合格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进口食品的处理原则
根据食品的实际卫生状况,处置方式有:可供食用、退货、重新加工处理、改作它用、销毁、其他等六种。
(1)属于正常食品的结论:根据卫生学调查及检验结果,符合中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该进口食品可供人类食用。
(2)退货:对不符合中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判定不能食用或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而退回给发货人。一般适用于由于标准偏差异,可能符合国外标准特别是原产国标准的,但中国规定不允许进口的食品;属不合格品,但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退货的 (必须作销毁处理的食品除外);超标较重,加工处理后不能食用,但有其他可利用价值的。
(3)销毁:是对不合格进口食品最严厉的处理方式。适用于严重腐败变质、霉变、生虫,带有传染性、致病性病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及明显超过保存期且感官性状异常的进口食品。
(4)重新加工处理:适用于不符合卫生标准,不能食用或使用的,但有适当的加工处理方法,使之经加工处理后,可以符合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但必须经复检合格方可食用或使用。
(5)改作他用:适用于超标较重,又无适当的加工处理方法,但尚有其他利用价值的,如可作饲料 (需达到饲料卫生标准要求),非食品工业原料等。
(6)其他:适用于一些较特殊的情况,如:即将过期的合格食品,可限期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可在检验检疫机构下更改;对一些不适当的宣传、附加说明等文字,应予撤换;不符合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处理等。
(六)后续管理
1. 不合格食品处理,检验检疫机构会进行记录,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地点、处理人员、处理方式,并拍照存盘。
2. 为打击非法管道进口食品,规范进口食品销售,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协同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市场进口食品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
(2)卫生证书的监督检查。
(3)对某类进口食品采取的后续市场调查。
3.监督进口商、生产企业召回已进入市场销售的不合格进口食品。
二、标签检验
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数据外,还应提供以下与卷标检验有关的数据:
1. 进出口食品卷标样本和翻译本
(1)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提供进口食品成分配比等相关数据。
2. 标签检验内容
标签检验分为:
(1) 进口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2) 进口食品标签符合性检测
3. 标签检验结果处置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经检验,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货物不合格,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进口食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
(2)进口食品卷标检验结果涉及其他项目不合格,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的,施检人员应一次告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相关单证。
(3)经检验,出口食品标签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 标签管理
内地各检验检疫局对其辖区内首次进口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卷标实施备案,卷标样张或照片或扫描件存盘备查。再次进口并使用相同标签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标签的格式版面不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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