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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CIQ检验检疫局备案有关规定

 


一.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05年10月1日起内地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要求生产企业按标准标注食品的质量(包括安全)信息。《通则》规定食品标签上应标注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含量、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内地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必须标注内容



食品名称 -- 厂家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通俗名称。

生产者、经销商信息 -- 《通则》规定,为保证追溯权,食品生产企业的详情必须在标签上体现。那些泛泛地写着厂房所在城市或者县城的食品,将被视为违规。国内生产和包装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白砂糖、绵白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等,都必须标示生产、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详细地址。国外进口、国内分装的大包装成品(如食用油、奶粉、葡萄酒等),应标示其在国内分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并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

配料清单 --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净含量 --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液态食品用体积表示;固态食品用质量表示;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表示。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通过出厂检验的日期。冷冻饮品(如冰棍、冰淇淋)等,必须在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通则》要求大部分食品都应不折不扣地明示保质期。但是如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味精、固态食糖类等不易变质的食品可以免注保质期。

产品标准号 --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切莫为了能增加产品卖点,在标签上标识更高要求的标准,虚报所运用的标准,否则在有关部门在抽查时会沦为「不合格」产品。

转基因食品应明确标注 -- 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出来。如大豆粉、大豆油、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籽油、油菜籽粕、鲜西红柿和西红柿酱等。



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作为一国家标准,没有包含违规处罚条文,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则对相关的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虽然两者有很多内容是基本相同,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某些标签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新增必须标注内容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增加以下两情形,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1) 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2)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 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 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1.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阶段,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将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基本要求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

营养卷标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营养成分标示内容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比较声称是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1. 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2. 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3. 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4. 现制现售的食品;

    5.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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