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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AQSIQ质检总局注册管理

 
外国的出口废物原料供货商,当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时,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一、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RIOS体系等认证;

5、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6、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7、近 3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8、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二、 受理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 3 张以上照片;

5、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或 RIOS 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影印本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6、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环保控制标准和中国相关法规承诺书;

7、供货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证明;

8、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人员;

9、原料验收制度;

10、计量、设备校准制度;

11、不合格质量控制的规定;

12、员工培训计划;

13、对货物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对供货来源及供货方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 30 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将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三、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数据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评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

评审组对国外供货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评审记录》的要求逐项审核。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五、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1 、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2 、地址发生变化;

3 、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

4、 国外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货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七、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1 、检查被预警国外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2、对国外供货商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的后续现场监督检查。

八、分类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并实施分类管理。

(一)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A 类预警,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1、 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

2、 将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

3、 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

4、 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疫情风险;

5、 「B」 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触发「 B」 类预警情形之一;

6、 不配合退运;

7、 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

8、不接受监督管理或后续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B 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 90 日的全数检验:

1、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 3 批以上(含 3 批);

2 、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

3、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

4、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

国外供货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该国外供货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国外供货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该国外供货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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