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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遭遇FDA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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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农业属于经济结构调整中份额逐渐下降的产业,但是,美国农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却很高,除了满足国内市场外,农产品主要是面向国际市场,出口占农业收入的21%和美国全部出口价值的8%。多年来,美国农产品贸易一直是盈余,这与美国政府一直对农产品贸易采取诸多限制进口和保护出口措施是分不开的。
关税措施关税:美国农产品关税高于关税总水平,食品、饮料、烟草等产品存在关税升级。
关税配额:包括牛肉、奶制品、谷物、糖、糖制品、花生、棉花、烟草在内的某些农产品依然受关税配额限制。2000年,配额内最惠国关税的平均税率为9%,配额外税率平均为53%,而最高的税率达350%。在配额的发放过程中,美国政府还要选择特定国家。此外,关税配额还因年份和产品而不同。
非关税进口措施进口许可证:美国对以下农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奶酪、牛奶、黄油、奶油、活畜、家禽、鸡蛋、哺乳动物及其制品、生物制品、鱼、野生动物、植物及植物制品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通过严格的技术法规、标准、强制性认证和苛刻检疫来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限制。对于食品和水产品,美国实施了更为严格的联邦法规限制。1973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首次将“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应用于罐头食品加工中,旨在确保从食品原料至最后消费整个食物链过程的安全卫生。1995年美国FDA颁布的《加工和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程序》又规定,凡出口美国的水产品,其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实施HACCP体系,并在美国官方机构注册。2001年1月,美国FDA又颁布新法规,对果蔬汁产品实施HACCP管理,这是美国继水产、肉类和乳制品后又一强制实施HACCP管理的产品。
美国从1994年5月起开始实行《食品标签法》,要求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加贴内容复杂而繁琐的强制性标签。每种食品为此进行的营养成分检测需花费500~2000美元。自1999年3月23日起,FDA又对营养标签实行一项新的规定,虽然该法也适用于美国国内的制造商,但通常外国制造商对此类措施及其检验程序不熟悉,适应过程慢,给外国制造商造成了额外成本。
欧洲爆发疯牛病和口蹄疫后,美国农业部根据《2002年农业法》的要求,公布了强制性原产地标签项目的规则。根据该规则,牛肉、羊肉、猪肉的切块肉、碎牛肉、碎羊羔肉、碎猪肉、饲养的鱼和甲壳类动物、易腐烂的农产品以及花生必须在零售时标明原产地,鱼和甲壳类动物还必须标明是家养的还是野生的。尽管美国声称这一做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公众身体健康,但是在已经进行了有关卫生检验的前提下,大量使用原产地标识导致了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的不公平待遇,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去年,美国农业部做出规定,对有机食品实行标签制度。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贴上一个印有英文“有机”和“美国农业部”字样的绿色圆形标记。有机程度在70%~95%之间的食品,不能贴专门标记,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新标签制度受到美国农业和食品零售业人士的欢迎。然而,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商来说,这又是一个潜在的技术壁垒。
美国FDA“自动扣留”:是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对进口食品实施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简而言之,就是被FDA宣布为“自动扣留”的货物运抵美国口岸时,必须经美国实验室检验合格后牞方允许放行进入美国境内销售。只要符合下述情况之一,FDA即可宣布对某项产品实施“自动扣留”:抽样检验发现对人体健康有明显危害,如有害元素、农药残留超标,存有毒素、致病微生物、化学污染等,违反了低酸罐头食品的有关规定,或含有未经申报批准的成分如色素等添加剂;如果有资料或历史记录,或接到其他国家有关部门的通报,表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并经FDA对上述消费来源进行评估,确认该类产品在美国也可能造成同样危害;多个样品经检验不合格,尽管这种不合格未存在对人体健康的明显危害,例如变质异味、夹杂物、标签不合格等。凡施以“自动扣留”措施的进口产品运抵美国后,必须经美国当地FDA认可的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FDA驻当地分支机构审核认可后海关才准予放行。
根据2002年6月通过的《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简称《生物恐怖应对法》),FDA的《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已于2003年12月12日生效。按照《食品企业注册法规》,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在FDA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按照《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FDA要求进口食品及饲料到达前5日用电子方式接受并确认申报相关的信息。
这种在食品领域构筑反恐防线的举动涉及的贸易环节众多、相关企业数量庞大,势必增加全球食品贸易的出口成本,延长出口时间,使产品品质保障风险加大,客观上将起到贸易限制和贸易保护的效果。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国外企业在注册时,必须有美国代理人,且必须向代理人支付数千美元不等的代理费用。
出口补贴根据《2002年农业法》,美国继续向农产品出口提供直接出口补贴,并且金额有所增加。市场准入项目最低的资助水平将在目前的9千万美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到2007年达到2亿美元,用于提高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机会,拓展国际市场。出口促进项目每年投资4.78亿美元,对因国外相关补贴农产品受到损失的美国出口商进行援助。每年对新的生物技术项目投资600万美元,用于商签双边动植物和转基因协定以及迅速应对非关税措施对出口造成的影响。
除直接出口补贴外,美国从2002至2007年间将继续提供出口信贷。到2007年,商品信贷公司每年须为该项目最低提供55亿美元,以促进加工品和高价值的农产品出口,同时将还款期由180天延长为360天。近年来“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成了美国农业部又一主要的出口政策,每年分配的金额达50亿美元,加上超过4亿美元的支持。此外,“新兴市场项目”目标面向对美国农业出口有潜力的市场,每年提供10亿美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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