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文译本
H.R. 4040
美国第110届国会
第二次会议
于2008年1月3日、星期四开始在华盛顿召开,
法案
旨在建立消费产品安全标准和儿童产品的其他安全要求,并重新批准和改革
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
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将表决通过该项法案。
第一部分 短标题、目录
(a)短标题—本法案称为“2008消费产品改进法案”;
(b)目录:
1、短标题、目录
2、参考
3、执行法规的命令
第一章 儿童产品安全
第101条 含铅的儿童产品;铅涂料规定
第102条 对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检测
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溯源标签
第104条 耐用幼儿产品标准和消费者登记
第105条 玩具和游戏广告的标签要求
第106条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第107条 与消费品相关的、可预防的少数儿童伤害和死亡研究
第108条 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
第二章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改革
A节 行政改革
第201条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重新授权
第202条 全体委员会需求;暂时法定人数;工作人员
第203条 给国会提交某些文件的备份
第204条 加速法规制定
第205条 检察官的监察和报告
第206条 禁止工业界资助旅行
第207条 与联邦、州、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分享信息
第208条 雇员的培训交流
第209条 年度报告要求
B节 改善执行机构
第211条 信息公开化
第212条 公共消费品安全数据库的建立
第213条 避免遗漏委员会已经实施的法规所涵盖的方面
第214条 改善召回机构和纠错行动计划
第215条 防火墙符合性评估机构的检查,供应链的鉴别
第216条 禁止行为
第217条 惩罚
第218条 州级首席律师
第219条 检举者保护
C节 进出口具体规定
第221条 出口产品召回和不合格产品
第222条 进口安全管理和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223条 产品危害目录和不合格进口产品的销毁
第224条 财政要求
第225条 进口消费品安全管理部门有效性的研究和报告
D节 其他规定和符合性修正
第231条 优先购买权
第232条 全地形车标准
第233条 1970年危险物品包装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234条 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中甲醛使用的研究
第235条 技术和符合性改变
第236条 加速的司法审查
第237条 撤销
第238条 游泳池和温泉浴场安全法的技术修订
第239条 有效期和终止期
第二部分 参考
(a)术语定义-如法案中所用:
(1)术语“合适的国会委员会”指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
(2)术语“委员会”指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
(b)消费品安全法案-除非另有说明,无论何时该所述的修正,均指对消费产品安全法案(15 U.S C 2051 et seq)中的条款和规定的修正。
第三部分 发布和执行法规的机构
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法规,必要时执行法规和修正法规。
第一章 儿童产品安全
第101条 含铅的儿童产品;铅涂料规定
(a)关于含铅产品的禁令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产品将视作危险物质予以禁止——除小节(b)规定的情况外,儿童产品(儿童产品的定义见第3条(a)(16))中铅含量超过第(2)段中规定的限量值时,按照联邦危险物品方案(FHSA)的规定应视为危险物质予
以禁止。
(2)关于产品中铅的限量
(A)600ppm——除(B)(C)(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180天后,第(1)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按600ppm执行,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
量都不得超过6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
(B)300ppm——除(C)(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1年后,第(1)条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按300ppm执行,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3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
(C)100ppm——除(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3年后,(B)
小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300ppm变更为100ppm,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1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如果某个产品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限量值时,委员会在充分分析儿童产品中铅含量对公共健康安全的影响后,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对上述产品予以豁免。
(D)其它限量值——如(C)小段所述情况,委员会如果裁定某个产品
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满足100ppm的限量时,委员会应以法规的形式为
该产品设立其它的限量值,该限量值应为技术所能达到的最低限量,且应小于
300ppm。在本法案颁布3年后,(B)小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300ppm”变更为该限量值。
(E)定期审查及计划安排——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对(C)(D)中设立的限量值进行审查,如果可行则应继续降低相关的限量值,直至技术条件无法完成为止,修改后的限量值一经公布应即时生效,应至少每5年对上述限量值审查一次。
(b)特殊材料、产品、零部件的豁免规定
(1)特殊产品及材料——委员会在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之后,认为某个产品或材料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该产品或材料豁免执行(a)的决定:
(A)产品或材料在正常使用、因儿童误吞、口含、折断和其它活动所导致的误用以及正常老化的情况下,产品或材料中所含的铅不会被人体吸收。
(B)产品或材料不会对公共健康与安全造成其它方面的影响。
(2)特殊零部件的豁免
(A)一般情况——儿童产品的某个零部件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及误用时不会与儿童发生接触,经过委员会确认后即可豁免执行(a)中所设立的限量值。本小段所指的不会与儿童发生接触是指,产品对该零部件进行了遮盖或包装,使之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及误用(包括由于儿童误吞、口含、折断和其它活动导致的误用)时无法与人体接触。
(B)进度安排——本法案颁布1年之内,委员会应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判断哪些产品零部件及哪类零部件不会与人体接触的指南文件。
(C)上述指南文件的执行——制定出(B)中所述的指南文件后,委员会应根据(A)中所列的要求审查产品零部件是否能与人体接触。
(3)无效的保护措施——产品外部的油漆、布料和电镀层等都视为无效的保护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在产品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和误用时无法阻止产品中的铅与人体接触。
(4)电子部件——由于技术原因,产品中的电子部件,包括使用的电池等,无法达到(a)中规定的限量值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铅与人体接触:
(A)禁止或降低产品中含铅的电子部件,对该类电子部件加装保护装置,防止铅与儿童及人体接触。
(B)制定电子部件完全符合(a)中规定限量值的时间表,委员会确认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完全符合(a)中规定限量值的情况除外。
(5)定期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对本小节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第一次颁布相关要求后至少每5年审查一次,并根据当时的
科技水平制定更为严厉的限制要求和更低的限量值。
(c)关于执行ASTM F963标准的规定——本委员会颁布的与本节相关的所有法
案(包括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的相关部分、其它与本节相关并由本委员会实施的法
案),如果在内容上与标准ASTM F963不一致,应以法规为准。
(d)技术可行性的定义——在执行限量值时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在满足下列
要求时,即可认为产品在执行该限量值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1)市场上同类产品能够执行该限量值;
(2)市场上存在能够使该产品满足限量要求的技术,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可
以获得该技术;
(3)由于产业战略或策略的不断发展,某限量值开始生效时,企业通过发展改良能够满足限量要求;
(4)通过改革或改造能够达到限量要求。
(e)未通过表决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下列情况制定的规定,在没有
通过表决之前不影响本节其它规定和限量的正常执行,同时该类规定也不具备普
遍的约束力。
(1)由于技术原因所做出的延迟限量值生效时间及使用替代限量值的规定;
(2)小节(b)中涉及的关于特殊产品和材料豁免的规定及指南文件;
(3)委员会做出的关于法案修订的申请以及法案、规定、标准、禁令的豁免规定。
(f)更加严厉的含铅涂料禁令
(1)一般情况——本法案颁布1年之际,委员会应对法规(16 C.F.R.
1301.1)第(a)小节中的限量值进行修订,由原来的“0.06%”改为现在的“0.009%”。
(2)定期审查和降低限量值——委员会在对法规6 C.F.R. 1301.1作出第一次修改之后,至少每5年再对该法规进行一次审查,并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继续降低涂料中铅的限量值。
(3)甄别少量涂料样品中铅含量的方法——为了提高法规1303.1 16条中规定的限量值的执行效率,当涂料样品的质量小于10mg,或涂料面积小于1cm2时,委员会将使用X射线荧光技术或其它方法进行测量。对上述样品进行测量时,所使用的测量方法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2μg。
(4)关于检测涂料中铅含量方法的规定
(A)研究——按照本法案的要求对法规1303第16条中涂料含铅量的限量进行修改之后,儿童产品及家具产品中涂料含铅量需要进行符合性检测,委员会在本法案颁布1年之内,应对X射线荧光技术及其它方法在检测涂料含铅量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方面进行评估。
(B)规定——如果(A)中所述的研究结果显示,X射线荧光技术及其它方法在测量涂料中铅含量时所表现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等满足了委员会在制定法案时所设定的理论值,委员会将颁布规定允许这些方法用于法规1303第16条规定的限量检测。委员会在颁布任何规定之前,都必须确认检测方法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达到了预期的理论值。
(5)定期审查——委员会在完成(4)(A)中所述的研究之后,应至少每5
年对这些检查方法进行1次审查,及时对检测方法进行改进,使之成为保护儿童
健康最有效的方法。委员会应鼓励发展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更高、检测下限更
低的检测方法。
(6)限量值的效力——第(3)段中提及的检测方法、经委员会确认的检测
方法、根据第(4)段要求颁布的规定、根据第(5)段要求建立的检测方法都不
能改变法规1303第16条中设立的限量值。
(7)解释——本小节的规定不影响委员会的权威性,同时也不限制其它人
使用其它检测方法作为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测试的甄选方法。
(g)视为FHSA框架下的法规——第(a)小节中的禁令、根据第(a)(b)小节颁布的规定、法规1303.1第16条(按本法案第(f)(1)或(2)项要求修订后)以及其后的各项规定均可视为是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HSA)框架下的法规。
第102条 对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检测
(a)强制性和第三方检测
(1)符合性说明
(A)修订——第14(a)第(1)段(15 U.S.C. 2063(a))修改为以下内容:
(1)符合性证书——除第(2)(3)段规定的情况外,受本消费品安全法案及类似法案、禁令、标准管理的生产商及销售、储存、分销(及加贴商标的企业)的进口商都必须获得该产品的符合性证书,该证书:
(A)在检测或抽检的基础上能够证明该产品符合所有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要求;
(B)列明了该产品所能够满足的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名称。
(B)生效日期——对(A)小段做出的修订在本法案颁布90天后生效。
(2)第三方检测要求——法规(15 U.S.C. 2063(2))第14(2)的序号改为第14(4),内容随后作出修订,同时在该条前面插入以下内容:
(2)第三方检测要求——根据第(3)段中设立的生效日期,受本法案管理的儿童产品在进口之前,制造商(包括加贴商标的企业)应:
(A)向具备第(3)段所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儿童产品样品进行法规符合性检测;
(B)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评估后,向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颁发符合性证书。
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应为涉及该产品的每个法规都颁发一个符合性证书,也可以将这几个符合性证书综合到一个证书上,不过该证书应列明该产品满足的各个法规的名称。
(3)第三方检测制度执行的时间表
(A)通用规定——除第(F)小段规定的情况外,从委员会建立并公布从事儿童产品符合性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开始,90天之后新生产的产品应送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B)第三方合格评定期限
(i)含铅涂料——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3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303第16条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ii)标准尺寸婴儿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安抚奶嘴——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6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8、1509和1511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iii)小零件——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9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1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iv)儿童金属饰品——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12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该法规101(a)(2)关于儿童金属饰品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v)婴儿推车,学步带和背带——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21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0.18(a)(6)、1500.86(a)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vi)所有其它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委员会应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的10个月内尽早公布从事所有其它儿童产品安全规定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如果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建立或修订了1年或更长时间,这些规定应在90天内生效。
(C)合格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指定的其它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D)定期审查——委员会应定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进行定期审查,并根据当时的条件不断提高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能力要求。
(E)公布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委员会应在其网站上实时更新通过合格评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名称及该机构所能够从事的符合性评估范围。
(F)范围——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评定的过程中,如果委员会认为在现有机制下通过合格评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太少,不能满足当前儿童产品符合性检测需求时,委员会可延长符合性证书的实施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G)规章制定——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3年内,委员会在本段的工作程序不受第5章第553条、601至612条规定的限制。
(3)一致性修订——第14(a)(4)(原来的第14(a)(2))的内容修订如下:
(A)删去“根据本条第(1)段的要求”,改为“根据第(1)(2)(3)段的要求”;
(B)删去“根据第(1)段的要求”,改为“根据第(1)(2)或(3)段的要求”。
(b)其它要求,定义——第14条的末尾加上以下内容:
`(d)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规定
`(1)审查——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10个月内,委员会应建立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审查规范,审查的结果将作为该机构能否继续从事第三
方检测机构的重要评判依据之一。
`(2)符合性,连续检测————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15个月内,委员会应以法规的形式完成以下工作:
`(A)发动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按照(a)小节规定申请符合性证书。
`(B)起草一系列草案和标准:
(i)建立能够约束儿童产品企业持续送检,且当产品中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或零部件来源发生改变时,企业能够及时送检的标准;
(ii)建立持续符合性检测中样品随机检测的标准;
(iii)建立对已经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符合性检测的儿童产品的核查标准;
(iv)建立保护第三方检测机构免遭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不正当干扰的标准。
(e)取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
`(1)一般情况——委员会通过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
`(A)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或政府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造成了外部压力或干预了儿童产品的检测程序;
`(B)该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按照(d)小节中所描述的草案、标准和要求进行评估。
`(2)程序——在撤销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时,委员会应:
`(A)考虑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包括:
`(i)该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伤亡,或可能造成伤亡的风险;
`(ii)该行为或不作为只是一种独立事件还是代表了一类情况;
`(iii)该机构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以及开始的时间。
`(B)或者
`(i)永久性或暂时性撤销该机构的第三方检测资质;
`(ii)建立恢复其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的标准。
`(3)不予配合——当委员会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合格评定调查时,如果该机构不予配合,委员会有权延迟对该机构的合格评定。
`(f)定义
`(1)儿童产品安全规定——是指本法案或由本委员会实施的类似法案、法规、标准、禁令以及其它法案中关于消费品安全的规定,包括宣布某个消费品为危险产品或物质的禁令。
`(2)第三方检测机构
`(A)一般情况——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除第(D)小段规定的情况外,不属于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拥有、经营、控制的,能够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估的机构。
`(B)政府参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满足下列情况时也可以是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机构:
`(i)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受所在地国家控制的政府机构作第三方检测;
`(ii)该机构的检测结果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包括政府部门;
`(iii)在该国所有具备资质的机构中,该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其它机构的结果更加准确;
`(iv)在该国所有具备资质的机构中,该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其它机构的结果更具权威性;
`(v)该机构在检测和结论上不受其它政府部门的影响,当评估结果能够影响产品的分布时,能够保持自己的立场。
`(C)关于艺术品和材料的检测与证书——有一个机构(见法规1500.14(b)(8)第16条附录A中的定义,或其它后续法规)在对艺术品和材料进行检
测和评估方面能够满足(A)小段规定的要求。
`(D)特殊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满足下列条件时,委员会可以评定企业所有、经营、控制的机构作为特殊第三方检测机构:
`(i)与其它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相比,该机构的检测结果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ii)该机构通过制定规章流程达到下面的目的:
`(I)该机构的检测结果不受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的影响;
`(II)该机构一经发现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或其它利益方试图操纵检测结果时,能够立即上报委员会;
`(III)能够如实地将外界的影响反映给委员会。
`(g)关于证书的要求
`(1)证书颁发人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每个符合性证书都应注明产品的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证书还应该包括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地点、产品检测的时间和地点、各方的名称、以及检测报告持有人的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信息等。
`(2)关于证书的语言要求——证书的内容应简单易懂,所有内容必须用英语表示,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
`(3)证书的有效性——证书应与产品相伴使用,产品运输时应将证书帖在产品外面,产品的发行人及分销商都应持有该证书的复印件。如果需要,该证书的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还应提交给委员会一份证书的复印件。
`(4)关于进口产品的电子版证书——委员会在与海关专员协商后,可能会出台规定要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在产品在到岸至少24小时内向委员会和海关提交一份电子版的证书。
`(h)规定的解释——儿童产品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获得证书后,并不意
味着该产品不再受相关的安全规定、法规、标准和禁令约束了。
(c)CPSC关于现有规定的考虑——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第14(a)(3)
的要求,委员会应制定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评定的标准,委员会希望这些标
准能够与该法案同时生效,但是委员会又担心这些标准与现在常用的科学技术水
平不相匹配。
(d)一致性修订——法规15 U.S.C. 2063(b)第14(b)项的内容修订如下:
(1)删去“适用本法案关于消费品安全标准的消费品”,改为“适用本法案或委员会执行的类似规定、法规、标准和禁令关于消费品安全规定的任何产品”
(2)删去“或检测方法”,改为“除非委员会以法规的形式要求第三方根据相关规定、法规、标准或禁令对该产品或某一类产品进行检测。”
第103节 儿童产品的溯源标签
(a)一般情况——法规15U.S.C. 2063(a)第14(a)项根据第102条修改完毕后,再在末尾加上以下内容:
`(5)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1年后,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特有的标识,该标识能够使:
`(A)生产商更容易确定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地点、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以及其它能够确定产品来源的信息;
`(B)最终消费者能够追溯该产品的制造商、生产日期及地点、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
(b)标签信息——法规15 U.S.C. 2063(c)第14(c)项的第(2)和(3)段
的序号分别改为第(3)和第(4),并在第(1)段的后面插入下面的内容:
`(2)产品的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
(c)关于广告、标签和包装的规定——法规15 U.S.C.2063第14节的末尾加上下面的内容:
`(d)关于广告的规定——产品在不满足消费品安全法规及标准要求之前,不得在广告、标签及包装上提及相关的法规及标准。
第104节 耐用幼儿产品标准和消费者登记
(a)标题——本节也可以看作是“Danny Keysar婴幼产品安全通报法案”。
(b)安全标准
(1)一般情况——委员会应:
(A)会同消费者、生产商、产品工程师及行业专家代表一起对现行的婴幼耐用品自愿性安全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
(B)根据U.S.C.第5条第553节要求,颁布满足下列要求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i)与现行的自愿性标准同样充分;
(ii)比现行的自愿性标准更为严格,降低产品给安全带来的风险。
(2)时间表——本法案颁布1年内,委员会应开始相关标准的起草工作,且每6个月至少颁布2种婴幼耐用品及儿童学步产品的安全标准。各种安全标准的出台顺序应按照委员会设定的优先顺序进行,直至颁布完全部产品类别的安全标准为止。委员会应对颁布的安全标准进行定期审查,确保这些标准能够提供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
(3)复审——受到上述安全标准影响的人可以利用消费品安全法案第11(g)规定的程序向委员会提交陈情书,申请对上述标准进行复审。
(c)婴儿床
(1)一般情况——生产、销售、合同转让、出租、转租、有偿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儿床都违反了消费品安全法案(15U.S.C.2068(a)(1))第19(a)
(1)的规定。
(2)适用对象——本节的规定适用对象为:
(A)婴儿床的制造商、分销商及合同出售者;
(B)由于职业的原因,对婴儿床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包括托儿所及家庭幼儿园;
(C)合同出售及转让、出租、转租及其它商业行为中涉及到的人;
(D)拥有或经营商业住宿的人(根据联邦火灾预防与控制法案第4节的规定执行,不管该机构是不是由联邦政府所有)。
(3)婴儿床的定义——本小节中,婴儿床包括:
(A)全新的婴儿床及使用过的婴儿床;
(B)标准尺寸婴儿床和非标准尺寸婴儿床;
(C)便携式婴儿床及围栏。
(d)关于消费者登记的规定
(1)规则制定——不用考虑法规第5条第6部分的相关条款及联邦文书精简法案(44 U.S.C.3501 et seq)的相关规定,本法案颁布1年内,委员会应按照消费品安全法案(15U.S.C.2065(b))的规定颁布一项关于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的安全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A)随产品一起为消费者提供一份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记表;
(B)制造商应保存产品持有人的登记表,包括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及其它联系信息,以提高产品召回的效率;
(C)在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上永久标注制造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模型的名称及数量、生产的日期等信息。
(2)关于登记表的规定——消费者登记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给消费者填写姓名、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留下空白;
(B)空白应足够大,使记录的信息能够很清楚地辨认出来;
(C)登记表应帖在产品的表面上,这样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能够很容易发现该表;
(D)登记表应包含制造商的名称、模型的名称及编号、生产日期;
(E)应包含一份关于登记表用途的说明,并鼓励消费者完成登记;
(F)为消费者提供网络登记的途径;
(G)应包含一份不会泄露消费者信息的声明。
在颁布本部分的法规时,委员会将提供一份具体的登记表文本格式。
(3)关于档案管理和通报的规定——婴幼耐用产品及学步产品的生产商应对消费者返回的登记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在对产品进行自愿或非自愿召回时利用消费者的登记信息迅速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消费者的登记信息应至少保留6年。制造商收集到的关于消费者的登记信息不得散布给其它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除产品召回之外的其它用途。
(4)研究——委员会应在适当的时候对现行的登记表进行审查,同时分析该登记表是否可推广应用至其它种类的儿童产品。本法案颁布4年内,委员会应将上述研究结果上报国会。
(e)其它产品召回通告方法
(1)方法的评估和报告——委员会应:
(A)在根据小节(d)制定的规范颁布2年后,对现行的产品召回通告方法在召回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的效率上进行审查;
(B)本法案颁布3年内,将上述审查的结果上报国会,之后还应陆续上报。
(2)结论——根据(1)段的规定,委员会在对现行的产品召回通告方法评估的基础上,得出该方法能否满足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召回需要的结论。委员会应:
(A)将上述审查结论上报国会;
(B)允许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的制造商在产品召回时使用该方法。
(f)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的定义——本节中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
(1)是指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耐用品;
(2)主要包括:
(A)标准尺寸婴儿床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
(B)幼儿床;
(C)高脚椅、升高椅、悬挂椅;
(D)沐浴椅;
(E)围护儿童用的门及围栏等;
(F)游乐园;
(G)固定活动区;
(H)婴儿背带;
(I)婴儿车;
(J)学步车;
(K)秋千;
(L)摇篮车及摇篮。
第105条 玩具和游戏广告的标签要求
美国联邦危险物质法案(15 U.S.C. 1278)第24条修改如下——
(1)(c)和(d)款分别重新标为(d)和(e);
(2)在(b)款下插入如下一款:
`(c)广告宣传-
`(1)要求-
`(A)警示声明-由零售商、制造商、进口商、发行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包括在互连网上、图书目录或其它印刷品中的广告),应提供购买或订购产品的直接方法,在(a)或(b)款下应包含一个警示声明,适当的列在广告宣传上或直接附于旁边,根据第(3)段提出的规章修改。
`(B)零售商要求-
`(i)告知的要求-向零售商提供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发行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应将使用产品须知的警示声明告知零售商。
`(ii)零售商询问的要求-零售商若想不违反(A)小段,需要询问制造商、进口商、发行商或私人张贴标签的信息,信息中是否需要根据(A)小段对产品做警示声明,那是广告宣传的主体,制造商、进口商、发行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没有提供信息。
`(C)列明-(A)小段要求警示声明应注明——
`(i)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要语言;
`(ii)和其它印刷或列在广告宣传上的材料相比印刷、布局或颜色应突出、清晰;
`(iii)列明方式和美国联邦法规第16条的1500部分一致。
`(D)定义-在这款中:
`(i)在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2)的第3条中定义了术语“制造商”、“发行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的含义。
`(ii)在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2)的第3条中定义了术语“零售商”的含义,但是没有包含间断销售并不构成贸易或商业行为的个人。
`(2)生效期-第(1)段中的要求将生效的日期——
`(A)为在互联网上宣传,2008年消费品安全修改法案将在通过120天后生效;
`(B)为印制书目和其它材料,法案将通过180天后生效。
`(3)规章制定-然而美国法典第5章第6篇或1980年文书精简法案(44
U.S.C. 3501及以下等等。)的规定,委员会应在2008年消费品安全修改法案通
过日期后的90天内将法案印制成书目或其它材料用以法规宣传。根据规定,委
员会可在(1)段的生效日期前获得不超过180天的宽限期限,用以印制书目或
其它材料。在此期间分发书目和其它印刷材料并不违反上段规定。委员会会按(1)
段中这一小段的要求公布尺寸和布局的规定,在宣传的书目和其它印刷品中使用
适当的尺寸和布局。委员会将颁布法规阐明对书目和其它印刷品要求的适用范围
仅分布在企业之间,而不对个人用户。
`(4)执行-(1)段中的要求应当作是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6)第9条中颁布的消费品安全标准。根据该法案(15 U.S.C. 2068)第19条(a)款(1),任何不符合段(1)发行或散布广告宣传的行为将被禁止。
第106条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a)一般规定-在通过法案180天后,ASTM国际标准F963-07玩具安全消费者安全说明书(ASTM F963)的规定,作为在该法案通过日期前已存在的规定(除了4.2条和附录4、重复的规定、包含现有法定标准、由委员会或法令颁布的禁令),应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8)第9条,被视为由委员会提出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b)对特殊玩具、部件和风险的规则制定-
(1)评估-在通过该法案1年内,委员会通过与消费者集团代表、儿童产品制造商及玩具产品工程师和专家的磋商,将检查并评估ASTM F963或替代标准的效能,依据涉及以下内容的安全要求、安全标签要求和测试方法——
(A)通过摄取或吸入儿童产品中的可吸入物引起的内伤或外伤的风险;
(B)毒性物质;
(C)球形玩具;
(D)半圆形物体;
(E)绳、带子和橡皮圈;
(F)电池操作玩具。
(2)规章制定-在按段(1)要求完成评估后1年内,委员会将根据美国法典第5章第553条颁布法规,如下——
(A)参考其它儿童产品安全法规;
(B)比该标准更为严格的情况,如果委员会确定其它更严格的标准更能降低玩具造成伤害的风险。
(c)定期审查-根据本条规定,委员会将会定期检查并详细修改法规,以确保能为产品提供高级别的安全。
(d)参考其余的ASTM标准-在根据(b)款要求颁布法规后,委员会将——
(1)通过与消费者集团代表、儿童产品制造商及玩具产品工程师和专家的磋商,将检查并评估ASTM F963(或者是预防或降低儿童产品可燃性的健康保护要求)或替代标准的效能,并评估该标准在保护儿童安全方面的充分性;
(2)根据美国法典第5章第553条,颁布消费品安全法规——
(A)参考其它儿童产品安全法规;
(B)比该标准更为严格的情况,如果委员会确定其它更严格的标准更能降低玩具造成伤害的风险。
(e)优先次序-委员会将根据产品类型从委员会确定的高优先级的产品开始颁布法规,直到颁布完所有产品类型的标准为止。
(f)作为消费品安全标准处理-根据本条提出的规定,应参考由委员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8)第9条提出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g)修订-如果ASTM国际(或替代实体)提议修改ASTM F963-07,或提出替代标准,那么将通告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委员会将把修改或修改的章节加到消费品安全规定中去。修改后的标准将作为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8)第9条提出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如果在收到通告90天内,委员会不向ASTM国际表示提出的修改不能增强标准覆盖的消费品安全,那么将在ASTM国际通告委员会修订日期180天后生效。如果委员会通告ASTM国际关于标准修改的提案,现有标准将继续作为消费品安全法规,而不被视为修改提案。
(h)解除优先权规章的制定-
(1)国家法律优先权的解除-在国家或国家行政区申请时,委员会将在通告或有机会口头报告意见后考虑制定规章,以解除消费品安全法案第26条(a)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加强法规)、任何提议的安全标准或法规,将它们都描述在这个申请中,它们都是设计用来防止儿童产品带来的伤害风险,服从本条颁布的(a)款或其它法规中描述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如果国家或行政区标准或法规具备以下条件,委员会将允许解除——
(A)根据本条,比消费品安全标准或规定提供了显著的更高程度的伤害风险保护;
(B)不能过多加重美国的洲际贸易负担。在衡量各州或行政区标准法规在美国洲际贸易中的负担时,委员会应考虑并采取措施(由委员会慎重决定)研究标准法规的符合性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标准法规符合性所需的费用、不同地理分布的消费品使用的标准法规、由于有了类似的标准法规各州或行政区申请解除本款内容的可能性,和各洲的需要,申请解除在本消费品法案中相同的标准。
(2)各州已建立的法规标准的影响-本条或者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75)第26条不会影响各州或州行政区对玩具或其它儿童产品的安全要求,它们将继续有效,这些要求和本条规定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同样处理伤害风险,而且其生效日期比该法案的通过日期早,前提是各州或行政区要在法案通过后90天内以委员会需要的特定格式和特定方式向委员会提交其要求。
(i)复审-本条发布的规定应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60(g))11条(g)款,和本法案的236条进行复审。
第107节 与消费品相关的、可预防的少数儿童伤害和死亡研究
(a)一般规定-在本法案通过日期后的90天内,总审计长将通过美国政府责任署或通过联系独立组织着手研究,评估不同种族中的风险和可预防的少数儿童中致伤致死发生率,包括在美国的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美国印地安人、阿拉斯加原住民、夏威夷人和亚裔/太平洋沿岸岛国人。总审计长会和委员会进行必要的磋商。
(b)要求-研究将检查不同人种中因窒息、中毒和溺水而导致的可预防的致伤致死发生率,还包括因为使用婴儿床、床垫、卧具材料、游泳池和温泉,还有玩具及其它儿童使用的产品。
(c)报告-在本法案通过日期后的1年内,总审计长应报告国会。
报告应包括——
(1)总审计长关于少数儿童致伤致死的可预防的风险发生率的发现,并对最小化风险提出建议。
(2)建议公众扩宽视野,加强认识,特别针对少数种族的预防性活动;
(3)推荐教育措施,降低统计的不均衡性。
第108条 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
(a)禁止销售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在本法案通过日期后180天后,任何制造、供应、商业发布销往美国或进口到美国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物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都是违法的。
(b)禁止销售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添加剂产品-
(1)临时禁令-从本法案通过日期起180天后到根据第(3)段颁布最终法规前,任何制造、供应、商业发布销往美国或进口到美国的能放入儿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物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都是违法的。
(2)慢性危害专家组顾问-
(A)委任-在本法案通过日期后180天内,委员会将着手委任慢性危害专家组顾问,按照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77)第28条的程序,研究在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物品中使用的所有邻苯二甲酸盐和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B)调查-在委任后18月内专家组要做的内容列入下面的小段
(A),完成在儿童产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盐的全范围调查——
(i)检查全范围邻苯二甲酸盐的所有潜在健康影响(包括内分泌紊乱的影响);
(ii)考虑每种邻苯二甲酸盐单独的及与其它邻苯二甲酸盐共同作用的潜在健康影响;
(iii)根据正常和预测使用或过量使用产品的合理评估,检测儿童、怀孕妇女和其他人暴露于邻苯二甲酸盐可能的水平;
(iv)考虑由于接触儿童产品、其他来源如个人护理产品等而暴露于邻苯二甲酸盐总的累积性影响;
(v)审查所有相关数据,包括最近的、最优的、经评议的、用客观的数据收集实验或其它客观方法对邻苯二甲酸盐和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的科学研究;
(vi)不仅考虑摄取邻苯二甲酸盐的健康影响,还考虑与邻苯二甲酸盐的皮肤接触、从手到嘴或其它暴露结果的健康影响;
(vii)考虑其对儿童、怀孕妇女或其他易受感染人及其子孙后代可确信无害的水平,用最优的科学,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来解释对儿童、怀孕妇女和其他易受感染人的不确定的暴露和易受的伤害;
(viii)考虑在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物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产生类似健康影响的可能。
依照本段的规定,专家组的检查将重新开始。之前慢性危害咨询专家组在这个问题上的发现和结论以及其它研究将通过委员会由专家组开始重审,但不视为决定性的。
(C)报告-在完成检查180天内,小段(A)委任的专家组应根据本条规定开始向委员会报告检查的结果,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在(a)款中是否还增加其它的邻苯二甲酸盐(或邻苯二甲酸盐的组合),或由专家组确定出应公开禁止的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的危险物质。
(3)永久禁止的规定-根据(2)段(C),在收到专家组报告后180天内,委员会将依照美国法典第5章第553条公布最终规定——
(A)决定-根据该报告,不管(1)段中的禁令是否继续生效,为了确保不伤害儿童、怀孕妇女或其他易受感染人,要有足够的安全保证;
(B)评估慢性危害咨询专家组的发现和建议,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7)第8条宣布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产品为禁用的危险产品,这是委员会为保护儿童健康必须做的决定。
(c)违规的处理-违反(a)款或(b)款(1)或委员会根据(b)款(3)宣布的任何规定,都按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68(a)(1))第19条(a)款(1)的违规来处理。
(d)按消费品安全法案处理;对国家法律的影响-(a)款、(b)款(1)和根据(b)款(3)宣布的任何规定都应参考消费品安全法案中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在本条或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1及以下等等)不解释优先权或关于在消费品安全法案中的消费品安全标准没有详细规定的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的国家要求的其它影响。
(e)定义-
(1)有定义的术语-用于本条:
(A)术语“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是指邻苯二甲酸盐的常见替代品、可替代的材料或可替代的可塑剂。
(B)术语“儿童玩具”是指制造商为12岁以下的儿童设计的,在儿童玩耍时给儿童使用的消费品。
(C)术语“儿童护理物品”是指制造商为3岁以下的儿童设计的,为哄孩子入睡或喂食,帮助儿童吸奶或磨牙的消费品。
(D)术语“消费品”在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2(a)(1))第3条(a)款(1)中给出了定义。
(2)确定方法-
(A)年龄-在确定段(1)中描述的产品是否是为特定年龄段儿童设计使用的时候,应考虑下列因素:
(i)由制造商在该用途产品上张贴的声明、包括产品上的标签是否合理。
(ii) 在产品的包装、显示、宣传或广告上是否说明了适宜使用儿童的年龄段。
(iii)消费者是否能普遍辨认出产品是为特定年龄段儿童使用的。
(iv)年龄确定导则于2002年9月由委员会成员提出并后继修改。
(B)可进入儿童口中的玩具-本条内容是可进入儿童口中的玩具,条件是玩具的任何部件真能进入儿童口中或含在口中而致使吸入或吞食。如果儿童产品只能舔到,不会被视为入口产品。如果玩具或玩具的部件尺寸小于5厘米就能被放入口中。
第二章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改革
A节 行政改进
第201条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重新授权
(a)拨款授权——对第32条中第(a)款(15 U.S.C. 2081)进行修改如下:
“(a)常规拨款授权——
“(1)概要——本内容授权给适宜委员会,用以贯彻本法案以及委员会授权或直接执行的其它法律——
“(A)财政年度2010年为$118,200,000;
“(B)财政年度2011年为$115,640,000;
“(C)财政年度2012年为$123,994,000;
“(D)财政年度2013年为$131,783,000;以及
“(E)财政年度2014年为$136,409,000。
“(2)差旅津贴——依照段(1)的适当金额,在出席会议及其相关用途中,用于对委员和工作人员公务职责促进的可能经费在财政年度2010为$1,200,000,财政年度2011年为$1,248,000,财政年度2012年为$1,297,000,财政年度2013年为$1,350,000,财政年度2014年为$1,403,000,委员会可将该类经费用于任意人员的薪酬或赔偿——
“(A)通过经商,或由委员会定期举行活动寻求官方举措;或
“(B)其利益可能极大地受到委员和工作人员是否执行公务影响的相关方。
(b)报告——制定该法案后180天内,委员会应该向适宜的国会委员会递交一份报告,其内容为依照第(a)款的基金分配计划。该报告应包含内容如下——
(1)全职检查员的数量以及委员会计划雇佣的其它相当于全职检查员的人数;
(2)在发展对产品安全检查人员以及雇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的标准方面,委员会所做工作;
(3)为了激励委员会的科学工作人员寻求适当途径,在学术专业期刊和其它媒体上发表,委员会所做工作以及政策;
(4)在与例如旧货店和庭院售物的二手产品零售商和非正规商贩进行联系,并对其进行消费品安全法规和产品召回(尤其是婴幼儿耐用产品),旨在防止任何召回产品的转卖进行教育方面,委员会所做工作;包括本法案颁布之日一年以内,所分发培训材料的进展。
(c)符合性修订——突出的第(b)款中对第32条(15 U.S.C. 2081)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并重新指定第(c)款作为第(b)款而且在该款项名称后添加了“限制性——”。
第202条 全体委员会需求;暂时法定人数;工作人员
(a)暂时法定人数——尽管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3(d))第4节(d)有所
规定,但如果委员会的两名成员非隶属于同一政党,可在本法案颁布之日一年以内指定一个团体处理交易事务。
(b)法定人数限定的撤销——
(1)撤销——公法102-389中第三章经修订,代替为突出的、标题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新酬与经费”(15 U.S.C. 2053注释)中第一条限制条款。
(2)生效日期——段落(1)所作修订应在本法案颁布日起一年以内生效。
(c)工作人员——
(1)专业人员——截至2013年10月1日,委员会雇用的全职工作人员数量将会增加到至少500人,以满足拨款的需要。
(2)报关员;海外检察员——作为段落(1)中所要求500名全职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委员会可雇用分派到美国各进口港的责任岗位,或检查海外制造设备的工作人员,以满足拨款的需要。
第203条 给国会提交某些文件的备份
(a)概要——本法案自颁布之日起,其它法律、法规或规则中如有违背本法案的规定,
委员会将依照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76(k))第27条(k)部分关于预算建议、立法建议以及委员会提交给总统或管理预算部门的法律口径的要求,
(b)规定的重新生效——公法104-66(31 U.S.C. 1113注释)中第3003节(d)中所作修订如下:
(1)段落(31)分号后替代为突出的“或者”;
(2)将段落(32)改为(33);并且
(3)段落(31)后插入“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76(k))第27条(k);或者”
第204节 加速法规制定
(a)ANPR规定——
(1)概要——第9节(15 U.S.C. 2058)中所作修订如下:
(A)在款中突出“应开始”;
(B)在第(9)款中突出“in the notice”,并且插入”in a notice”;
(C)在第(a)款中突出“除非,至少在通告规定发表后60天”,在第(c)款中突出“the”,并插入“除非”;
(D)在第(c)款第三个句子中,突出“对第(a)款涉及的相关产品,预先通知法规制订的提案”,并且插入“the notice”;并且
(E)在第(c)款的随后事宜段落(4),突出“注册。本款规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循已有标准或者标准的部分,例如消费品安全标准草案”。
(2)符合性修订——对第5条中的(a)(3)(15 U.S.C. 2053(a)(3))作修订,突出“法规制订草案的预先通知或者”
(b)依照联邦有害物质管理法的法规制定——
“(1)概要——委员会在裁决时,举措将避免和减少法案实施中的不可确定性,从而促进该项法案达到目的。为了达到本法规的效果,委员会可通过法规宣布有害物质,任何符合第2条(f)(1)(A)中规定的单一或混和物质均可。
“(2)程序——此款中的发布程序,法规修订或者法规废除,以及该程序在其它程序的允许记录,应按照此款中第(f)款中条文进行规范。
(2)程序——联邦有害物质法案(15 U.S.C. 1261(q)(2))中第2条(q)(2)经修订,突出显示“依照本段亚段落(1)中条文(B)法规的发布、修订或撤销程序,应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第701条(e)(f)和(g)中的规定进行管理:倘若,在此条件”,并且插入“依照本段亚段落(1)中条文(B)法规的发布、修订或撤销程序,应按照本法案第3条(f)至(i)中的规定进行管理,除非,在此条件”。
(3)ANPR规定——联邦有害物质法案(15 U.S.C. 1261)中第3节所作修订如下:
(A)在第(f)款中,突出”应该开始”,并插入”可以开始”;
(B)在第(g)款(1)中,突出”in the notice”并插入”in a notice”
(C)在第(f)款中,突出”除非,至少在通告规定发表后60天”,在第(h)款中,突出”the”,并插入”除非”;并且
(D)在第(h)款中,突出”商业委员会”以及随后的”代表”,并且插入”适宜的国会委员会。本款规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循已有标准或者标准的部分,例如一项法规草案。”
(4)其它符合性修订——联邦有害物质法案(15 U.S.C. 1261 et seq.)经修订如下:
(A)在第2款中,突出段落(c)和(d)并且插入”(c)术语‘委员会’代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B)在全文中突出显示”秘书”,并且插入”委员会”,除了以下位置:
(i)第10条(b)(15 U.S.C. 1269(b))中;
(ii)第14条(15 U.S.C. 1273)中;并且
(iii)第21条(a)(15 U.S.C. 1276(a))中;
(C)在全文中突出显示”部门”,除了第5条的(c)(6)(D)(i)和第14条的(b)(15 U.S.C. 1264(c)(6)(D)(i)和1273(b)),并插入”委员会”;
(D)在提及秘书的所有位置突出”he”和”his”,并且分别插入”it”和”its”;
(E)突出第10条(b)中所有的”健康、教育和福利秘书”(15 U.S.C. 1269(b))并且插入”委员会”;
(F)突出第14条中所有的”健康、教育和福利秘书”(15 U.S.C. 1273)并且插入”委员会”;
(G)突出第14条(b)中所有的”健康、教育和福利部门”(15 U.S.C. 1273(b))并且插入”委员会”;
(H)在全文中突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并且插入”委员会”;
(I)在第14条的(d)(15 U.S.C. 1273(d)),第20条的(a)(1)(15 U.S.C. 1273(a)(1))中,突出”(本节下文中简称”委员会”)”;并且
(J)突出第18条(b)(15 U.S.C. 1261注释)中段落(5)。
(c)易燃织物法案下的法规制定——
(1)概要——对第4条中易燃织物法案(15 U.S.C. 1193)所做修订如下:
(A)在第(g)款中,突出”应该开始”,并且插入”可通过法规制定提议的发布开始或者”;
(B)在第(g)款中,突出”除非,至少在通告规定发表后60天”,第(i)款中,突出”the”并且插入”除非”
(C)在第(i)款中,突出”商业委员会”以及随后的”代表”,并且插入”适宜的国会委员会。本款规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循已有标准或者标准的部分,例如一项法规草案。”
(2)其它符合性修订——对易燃织物法案(15 U.S.C. 1193)所作修订如下:
(A)在第2条中,突出段落(i)(15 U.S.C. 1191(i)),并且插入”(i)中术语‘委员会’ 代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B)在全文中突出”商业秘书”,并且插入”委员会”;
(C)除了第9条和第14条,在全文中突出”秘书”并且插入”委员会”(15 U.S.C. 1198和1201);
(D)在提及秘书的所有位置突出”he”和”his”,并且分别插入”it”和” its”;
(E)在第4条(e)(15 U.S.C. 1193(e))中,突出段落(5)并且将段落(6)改为段落(5);
(F)在第15条(15 U.S.C. 1202)中,突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本节下文中简称‘委员会’)”,并且插入”委员会”;
(G)对第16条(15 U.S.C. 1203)第(d)款修订如下:
“本条(d)中,涉及织物易燃性标准以及本法案中与相关材料或产品的其它法规,包括1967年12月14日法案中第11条(公法90-189)关于易燃性连续效应的标准”;并且
(H)在第17条(15 U.S.C. 1204)中,突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并且插入”委员会”。
第205条 检察官的监察和报告
(a)委员会的改进——委员会的检察长应进行检查和审计以评估:
(1)委员会设备改进的成果,包括消费品安全法案中附加于本法案第212条的第6A条中所规定的,委员会信息技术的体系与系统的进展与提高,以及关于伤害和死亡事件的公共信息数据库的进展;以及
(2)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63(a)(3))的第14条(a)(3)中认可的,对符合性评估组织进行授权的适当程序在本法案中进行了修订,本节中规定了对第三方测试的监督。
(b)雇员投诉——本法案颁布之日1年以内,检察长应检查:
(1)检察长应负责来自委员会雇员的投诉接收,关于其他雇员不执行消费品安全法案或其它委员会实施的法案,或者遵循对不执行就会引起违背公众利益、违背道德或失信事件的此类法案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
(2)委员会对此类不执行与投诉的举措,包括对此类举措合时效性的评价。
(c)公众国际互联网连接——本法案颁布之日30天以内,委员会应建立并维护:
(1)国际互联网站上设置直接链接到委员会检察长部门的网页;并且
(2)委员会检察长部门网页应具有匿名报告委员会相关的浪费、欺骗或滥用事件的功能。
(d)报告——
(1)检察长的活动与需求——本法案颁布之日60天以内,委员会检察长应向适当国会委员会提交关于检察长活动,所有妨碍检察长全力监督委员会活动的结构性阻碍,以及有利于有效监督的所有附加授权或资源。
(2)进展检查与雇员投诉——财政年度2010年的开始,委员会检察长可就第(a)款和第(b)款中检查和审核,将检察长的发现、结论以及建议向适当国会委员会进行年度报告。
第206条 禁止工业界资助旅行
(a)概要——法案(15 U.S.C. 1251 et seq.)经修订,在末尾添加新条文如下:
“第39条 禁止行业赞助旅行”
“美国法典第31章中第1353条,以及本法案第27条(b)(6)”,本委员会的委员或雇员,不得接受以下人员提供的为委员或雇员提供的出席会议或与公务功能相似的旅行、生活或相关费用”
“(1)通过经商,或由委员会定期举行活动寻求官方举措;或
“(2)其利益可能极大地受到委员和工作人员是否执行公务影响的相关方。
(b)文员修订——第1条(15 U.S.C. 2051 注释)的表中内容经修订,在末尾插入内容如下:
“第39条 禁止行业赞助旅行”
第207条 与联邦、州、地方政府和国外政府部门分享信息
第29条(15 U.S.C. 2078)经修订,在末尾插入内容如下:
“(f)与联邦、州、本地以及国外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1)协议与条件——第6条中第(a)(3)款和第(b)款中规定,涉及到信息的公开透露,委员会应实现与联邦、州、本地以及国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只要得到适当官方部门的预先证明,无论是预先协议、谅解备忘录,或者是其它书面证明,这些材料将会被保密并将尽被用于官方法律实施或者消费品保护的目的,如果——
“(A)该部门提前为其权威性设置确凿的法律基础以确保材料的保密;
“(B)该材料被用于调查,或者加入生效程序的涉及可能违反——
“(i)用于调节不合格或不安全消费品制造、进口、分配或销售的法律,或者与委员会管辖的任意法律禁止相似的其它措施;
“(ii)提及可能引起委员会进一步调查或实施程序材料的委员会管辖的法律;或者
“(iii)与国外法律执行部门相关,经法律事务负责人批准的其它国外刑法,该国外刑法含有不同规定,或隐含有在美国和国外法律政府机构管理中的共同法律援助违法威胁;以及
“(C)对于国外政府机构,该机构不得为国务卿确立的机构,符合1979年出口管理法案(50 U.S.C. App. 2405(j))中第6条(j)的规定,再次支持了国际恐怖主义相关法案,除非并且直至根据法案(50 U.S.C. App. 2405(j)(4))中第6节(j)(4)此类决定被废除。
“(2)协议的废除——委员会可能废除与其他部门的任意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如果该部门无法对在该协议或备望谅解录规定的信息保密,或者在之前签订的任意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用途以外使用任意的此类信息。
“(3)防止泄密的附加规定——除了段落(4),委员会不应透露美国法典第5章第552条中或任意其它法律中的规定——
“(A)所有来自国外政府机构的材料,如果该政府机构作为提供材料的条件,要求保密处理,或者在其它使用限制下排除这类泄露;
“(B)任意国外来源的消费者投诉材料,如果提供该材料的国外来源要求保密处理作为提供材料的条件;或者
“(C)任意服从委员会报告机制,由国外政府机构部分赞助的消费者投诉材料。
“(4)局限性——委员会授权的各款,不得阻碍来自国会的信息或者妨碍委员会在美国货委员会发起的行动中遵循美国法院秩序。
“(5)定义——本款中,术语‘国外政府机构’定义为——”
“(A)任意国外政府机构或司法机关,包括一个外国国家,一个外国国家的政体,或者被授予法律实施、或公民、犯罪或管理事务研究权的,由外国国家设立或包含的跨国组织;以及
“(B)能代表亚段(A)所描述实体范围的任意跨国组织。
“(g)对国家卫生部的通报——一旦委员会被通报制造者(或零售商,在零售商出售自有品牌产品的情况下)在于委员会的协商中提出自愿的补救措施,或者在第15节(c)(d)下涉及任意产品的问题,委员会应向各国卫生部对此类自愿补救措施或定单进行通报(或国家指定的其它机构)。”
第208条 雇员培训交流
(a)概要——委员会能够:
(1)外国政府机构临时聘用或雇用的官员或雇员,依照消费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3)第4条或美国法典第5章中第3101节或3109节;并且
(2)委员会临时的选派官员或雇员,为适当国外政府机构工作,旨在提供或接受培训。
(b)互惠与赔偿——委员会可执行第(a)款中包含的授权,附或不附现金或善意形式的赔偿,以及相关外国政府机构或代表外国政府机构的互惠安排。本节中,因委员会而得到以赔偿形式接受的、任意数量的经费从该经费来源处记入拨款帐。
(c)运行标准——第(a)(1)款中聘请或雇用的个人,仅在如下用途中,在被聘请或雇用时被视为联邦雇员:
(1)美国法典第5章第81篇中规定的人身伤害索赔,以及美国法典第28章第171篇中规定的侵权索要赔偿;
(2)政府法案(5 U.S.C. App.)和美国法典第18章第11篇中规定的道德规范;以及
(3)其它对联邦雇员进行管理的条例或法规。
第209条 年度报告要求
(a)概要——对第27条(j)(15 U.S.C. 2076(j))所作修订如下:
(1)段落(1)之前的内容,突出“委员会”,并且插入“第3003条1995年解除联邦报告的落日条款(31 U.S.C. 1113注释),委员会”;对(2)中段落(5)至(11)分别改为段落(7)至(13),并且在段落(4)中插入:
“(5)该年中第12或15条下有问题召回产品的数量与概要,以及委员会向公众通报的,制造者与委员会协商采取的自愿补救措施和对该命令与举措的评估;
“(6)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颁布1年内的开始——
“(A)第15节(d)有关计划实施的进度报告和事故补充资料;
“(B)第15节(c)为委员会确定产品危害性的与产品有关的伤害和死亡统计资料;以及
“(C)第15节(d)关于消费者与委员会之间,对于每种产品委员会采取措施的沟通数量和类型;”
(b)生效日期——本节中关于报告提交所作的修订,应在财政年度2009年及此后生效。
B节――改善执行机构
第211条. 信息公开化
修订第6节(15(U.S.C.)2055)――
在(a)款(3)中的第(2)段后插入‘收到委员会提议后,在15天(含休息日)内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应将这类的所有标记提交给委员会。’;
在(b)款(1)处删去‘30天’并插入‘15天’;
在(b)款(1)处删去‘政府判决’并插入‘公布政府判决’;
在(b)款(1)处删去‘在联邦公报上通报并公布这样的判决’并插入‘通报’;
在(b)款(2)处删去‘10天’并插入‘5天’;
在(b)款(2)处删去‘政府判决’并插入‘公布政府判决’;
在(b)款(2)处删去‘在联邦公报上通报并公布这种判决’并插入‘通报’;
在(b)款处的修订――
删去 ‘(3)’并插入‘(3)(A)’;并
在(b)款的末尾应加入下列规定:
‘(B)根据小段(A)的要求提出诉讼,如果委员会决定为了公众健康与安全要求进行加快审议,那么该委员会可因加快审议的要求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如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地方法院应该--
‘(i)尽早安排听证会
(ii)地方法院根据自身能力可以决定暂缓对其他案件的审理,优先考虑加速审议的这一申请;
(iii)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促成加速审议;并
(iv)委员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后,要求地方法院在30天内对该申请做出回复。’;
在(b)款(4)处删去‘第19条(参阅禁止法案)’并插入‘委员会执行本法案中所有消费品安全的规则或规定,或执行和其他法案类似的规则或规定;’;
在(b)款(5)(B)的分号后删去 ‘或’;
在(b)款(5)(C)处删去‘公开’并插入‘公开;或’;
在(b)款(5)的小段(C)后插入下面内容:
‘(D)根据第(1)段要求委员会应在规定的通知期限内向公众公布公共卫生及安全的判决结果。’;并
在(b)款(5)(本条加入的第(12)段)新插入的小段(D)后删去‘第19条(a)’,并插入‘委员会执行本法案中所有消费品安全的规则或规定,或执行和其他法案类似的规则或规定,’。
第212条.公共消费品安全数据库的建立
(a)一般规定-通过在第6条(15 U.S.C. 2055)后插入下面内容以修订法案:
‘第6A条. 公开使用消费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a)数据库要求-
‘(1)一般规定-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委员会应依照本条的要求建立并维护消费者产品安全数据库,并由委员会管理控制其他产品或物质,即――
‘(A) 公开
‘(B) 搜索;并
‘(C) 通过委员会的网站可以查阅
‘(2)向国会提交详细的执行计划-在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颁布期后的180天内,委员会应向相应的国会委员会递交按段落(1)的要求建立并维护数据库的详细计划,在计划中应有数据库运作、具体内容、维护及功能等事项。该计划应详细叙述数据库一体化的特点及委员会信息技术总体改善的目标和计划。根据这部分提交的计划中还应包括数据库运作安排的详细时间表,及委员会为提高消费者对数据库的认识而进行提高认识的活动计划书。
‘(3)实施计划初期-委员会按第(2)段要求提交计划后的18个月内,委员会应按第(1)段的要求建立数据库。
‘(b)数据库的内容和组织
‘(1)内容-除(c)款(4)的规定外,数据库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报告因使用消费品而造成的伤害及委员会管制的其他产品或物质, 这些信息是委员会从下列人员或组织中收到的--
‘(i)消费者
‘(ii) 地方机构,州或联邦政府;
‘(iii) 健康护理人员;
‘(iv) 为儿童提供服务的企业; 和
‘(v) 安全机构.
‘(B)委员会得到的信息,或是根据第15条(C)发出的通报信息,或是制造商与委员会协商,已由委员会向公众通报关于制造商自愿纠正行为的通报信息。
‘(C)委员会收到的评议,按照(C)款(2)(A)要求进行的评议以及按照(C)款(2)(B)要求进行的评议。
‘(2) 信息提交-数据库运行,委员会应创建如下记录方式:
‘(A)本款第(1)段(A)所述的报告,采用电子方式,电话传输方式和纸张方式传入该数据库。
‘(B)在本数据库中提交第(1)段(A)描述的报告,最小应具有――
‘(i)描述消费品(或由委员会管制的其他产品或物质)的相关信息;
‘(ii)消费品(或由委员会管制的其他产品或物质)的制造商或加贴商标企业的相关信息;
‘(iii)描述使用消费品造成的伤害(或由委员会管制的其他产品或物质);
‘(IV)递交报告人的联系方式;和
‘(V)核实信息递交人递交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最好能在数据库中保存此人的个人信息及同意发表此信息的记录。
‘(3)补充信息-数据库中除了提供按第(1)段要求收到的报告,委员会应将符合第6条(a)和(b)要求的信息纳入数据库中,补充信息一般代表公共利益。
‘(4) 数据库的组织-数据库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对其所含信息进行分类,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利于消费者使用数据库,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能过以下信息,应确保数据库是可以分类及使用的--
‘(A)数据库中应有信息递交的日期
‘(B)消费品的名称(或由委员会管制的其他产品或物质)
‘(C)模型名称
‘(D)制造商或加贴商标企业的名称;和
‘(E)委员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其他要素。
‘(5)发放通知的规定-委员会应向数据库的使用者提供清楚易见的通知,而委员会对数据库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不承担责任。
‘(6)联系方式的使用规定-根据本条要求,委员会不可以公开第(1)段(A)中所述向委员会递交报告的个人或企业的姓名及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除了这些信息,委员会可以提供这样的信息:产品的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递交信息人的书面同意书。依照本条要求,除非根据第(1)段(A)的要求为了核实递交报告的真实性,否则为了其他目的不可以将消费者提供的制造商或加贴商标企业的信息使用或传播给其他方。
‘(c)程序规定
‘(1)向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传送报告-委员会收到(b)款(1)(A)中描述的报告及(b)款(2)(B)要求的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在其能力范围内传送报告,为了符合(b)款(6)的要求,在报告中对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进行确认。
‘(2)评议机会
‘(A)一般规定-如果委员会按照第(1)段的要求向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传送报告,那么委员会应该向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提供一个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关于这份报告中信息评议的机会。
‘(B)数据库存储的要求-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可以要求委员会将他们提交的评议存储于数据库中。
‘(C)保密问题
(i)一般规定-如果委员会按照第(1)段的要求将收到的报告传送给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那么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可以对报告的机密性进行审核,并可以要求将报告中的一部分按指定的机密信息进行确认。
(ii) 修订-如果委员会认为其指定的信息内容或相关的内容,商业机密或或其他的问题涉及到美国法典第18章的第1905条内容,或符合美国法典第5章第552条(b)(4)的内容,那么委员会应在信息存入数据库前对报告中指定的信息进行修订。
(iii) 复审-如果委员会按照第(ii)款的要求认定所指定的信息为非机密信息,那么委员会应向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进行通报,同时也要在数据库中通报此信息。制造商或加贴标签的企业可以进行诉讼,咨询原告人居住地或其产品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美国地方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方法院,以询问从数据库中移除该信息的解决办法。
‘(3)报告和评议的公布
‘(A)报告-除第(4)段(A)的规定外,如果委员会收到一份按照(b)款(1)(A)中描述的报告,那么委员会应按照本款第(1)段的要求在其传送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放于数据库中。
‘(B)评议-除第(4)段(A)的规定外,如果委员会按照第(2)段(A)的要求收到一份评议,该评议是针对(b)款(1)(A)里描述的报告所做的,并要求按照本款第(2)段(B)进行相同的评议,那么委员会应在报告可执行的同时就可在数据库中得到相同的评议。
‘(4)错误信息-
‘(A)接收报告和评议中的错误信息-如果,在数据库要登录按(b)款(1)(A)中的描述作出的报告或按本款第(2)段描述作出的评议之前,委员会认定在这份报告或评议里的信息是错误的,那么委员会应-
‘(i)拒绝将错误信息加入数据库
‘(ii)改正报告或评议中的错误信息并将该报告或评议存入数据库中;或
‘(iii)增加信息以改正数据库中的错误信息。
‘(B)数据库里的错误信息-在调查后,如果委员会认定数
据库里先前使用的信息是错误的或与数据库中的信息重复,那么在做出该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
‘(i)从数据库中删除类似信息;
‘(ii)改正类似信息;或
‘(iii)增加信息以改正数据库中的错误信息。
‘(d)年度报告-该委员会应向相应的国会委员会提交关于数据库的年度报告,内容如下――
‘(1)报告本年度数据库的运作、包含内容、维护、功能和成本的情况;并
‘(2)本年度报告及评议数量的情况――
‘(A)按照本条要求委员会接收报告及评议的数量
‘(B)报告及评议存入数据库的数量;并
‘(C)从数据库中改正或删除的报告及评议数量。
‘(e)美国审计总署(GAO)调研-委员会按照本条要求建立数据库后的2年之内,总审计长应向相应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包括下面内容的报告--
‘(1)数据库一般用途的分析,包括――
‘(A)消费者使用数据库程度的评估,包括是否各领域的人都访问过该数据库,消费者认为该数据是否有用;并
‘(B)委员会向公众宣传数据库的能力;并
‘(2) 建议采取措施提高消费者使用数据库的能力及确保数据库在广范的公众之间推广使用。
‘(f)确定通报和公开的使用规定-
‘(1)一般规定-按照本条(b)款(1)(A)要求描述的报告,按照第6条(a)和(b)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开使用。
‘(2)诠释-不应认为第(1)段的内容不受第(6)条(a)和(b)规定的限制,委员会按照下列要求获取信息-
‘(A)第(15)条(b);或
‘(B)零售商、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与委员会之间规定强制或自愿呈报的计划。
‘(g)伤害的定义-在本条中,术语‘伤害’是指-
‘(1)受伤,疾病,或死亡;或
‘(2)由委员会确定造成受伤,疾病,或死亡的风险。’
(b)委员会信息技术系统的升级-委员会在本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加倍努力以提升和完善信息技术系统的使用能力。
(c)修订-按照第206条的修订,第1条(15 U.S.C. 2051 note)中的目录通过在含有第6条内容的条目后插入下列新条目进行修订:
‘第6A款 公开使用消费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213条 避免遗漏委员会已经实施的法规所涵盖的方面
修订第9条(g)(2)(15 U.S.C. 2058(g)(2))――
(1)在‘使用,’后插入‘委员会根据本法案的规则或根据其他法案的类似规则、法规、标准或禁令强制执行,’;并
(2)删去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出现的‘消费产品安全规则’并插入‘规则、法规、标准,或禁令’。
第214条 改善召回机构和纠错行动计划
(a)加强召回力度-修订第15条(15 U.S.C. 2064)――
(1)在(a)款(1)‘消费产品安全规则’后插入‘该委员会根据本法案或根据其他法案的类似规则,法规,标准或禁令强制执行’;
(2)对(b)款进行修订――
(A)除去‘消费产品按商业要求分类’,并插入‘委员会根据其他法案的要求可以对其控制的消费品,或其他产品或物质强制执行(美国法典,第49章第30102条(a)(7)对机动车配件所做的规定除外)商业分类,’;
(B)把段落(2)和(3)重新分配,分别作为段落(3)和段落(4);
(C)在第(1)段后插入下列内容:
‘(2)未能符合本法案和其他法案的规则、法规、标准或禁令,那么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并
(D)在(b)款末尾处加入下列内容:除非是蓄意的诈骗或误导,否则按照联邦危险物品法案(15 U.S.C. 1264)第5条的要求根据第(2)段要求提供的报告可以不用作为报告人违法经营的证据。
(3)对(C)款进行修订――
(A)在款字后插入‘(1)’;
(B)在‘从这种产品实际的危险中’后插入‘在向制造商通报后,或者该委员确定产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消费品并根据第12条的规定已提起诉讼’;
(C)分别对段落(1)(2)(3)重新排序,为改为小段(D)(E)(F);
(D)在‘下列行为’后插入以下内容:
‘(A)中止产品的销售。
‘(B)向运输,储存,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产品的人通报,或向已完成运送,销售,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产品的人通报,立即中止产品的销售。
‘(C)向相应国家和地方的公共卫生官员通报。’;
(E)删去‘遵守。’按小段(D)的顺序重新排序,并插入‘遵守,包括把通知清楚明确地登在其互联网上,将通知传送给第三方,即类似于制造商、零售商、发行人,或为了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开据证明的人,并在电台和电视上用其他语言(非英语)宣布委员召回产品的消费者的实际数量,这种召回可能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发出的’;并
(F)在(C)款末尾处加入下列内容:
‘(2)该委员会需要使用其他语言(非英语)将第(1)段描述的通知分发出去,如果委员会决定这样做了, 那么这样做可以充分保护公众利益。
‘(3)如果地方法院根据第12条的规定,在诉讼案中判定此次诉讼的产品是不具有危险性的消费品,那么委员会应撤销根据本款对该产品发布的所有指令。’;
(4)对(f)款进行修订――
(A) 删去‘指令’并插入‘除第(2)段提出的要求外,命令’;并
(B) 在(f)款末尾插入下列内容:
‘(2)第(1)段准备听证会的要求不适用于按照(c)或(d)款发布的指令,(c)或(d)款的内容是委员会按照第12条的要求为消费品是否具有危险性提起诉讼。’。
(b)修正诉讼计划-修订第15条(d)(15 U.S.C. 2064(d))—
(1) 在款字后插入‘(1)’;
(2)在首次出现‘这种产品’后插入‘提供(C)款中规定的通知’;
(3)删去‘下列无论哪个诉讼都是要求直接选出诉讼人的:’及插入‘下列多个诉讼都代表公众利益:’;
(4)把(1)、(2)和(3)段重新排序为小段(A)、(B)和(C);
(5)在每个小段(A) 和 (B) (按此重排顺序的)中删去在出现的所有‘消费品安全规则’并插入‘规则,法规,标准或禁令’;
(6)在小段(C)中删去‘更(A)’,并插入‘更(i)’重新排列’;
(7)在小段(C)中删去‘或(B)’,并插入‘或(ii)’重新排列’;
(8)删去‘按照本款规定指令可能’并插入:
‘(2)按照本款规定指令应’;
(9)删去‘委员会满意,’并插入‘委员会批准,’;
(10)删除本款段落中出现的‘已选出此类人进行诉讼’并在小段中插入‘已任命此类人进行诉讼’;
(11)删去‘段落(3)中所述如果直接选出此类人进行诉讼,’及插入 ‘如果委员会按照小段(C)的要求命令进行诉讼’;
(12)删去‘按照本款规定如果直接下达命令’及删去下面所有的‘按照本款要求已选出’;
(13)删去‘在第(3)段中所述。’并插入‘在第(1)段(C)中所述。’;并
(14)在第15条(d)(15 U.S.C. 2064(d))末尾加入下列内容:
‘(3)(A)如果委员会批准一个诉讼计划,那么应就其批准的书面答复做简要说明。
‘(B) 如果委员会在该情况下判定已批准的诉讼计划是无效或不恰当的,或者制造商,零售商,发行人没有有效地执行已批准的诉讼计划,那么委员会可借命令修订或按要求改正诉讼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已批准的诉讼计划是否可行或恰当,委员会应考虑针对产品功能的预期变化能否修补或恢复。
‘(C)在通报及评议后,如果委员会判定制造商、零售商或发行人针对它的诉讼计划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委员会可以撤销该诉讼计划的批准指令。在收到撤销该诉讼计划的通知后,执行该诉讼计划的制造商、零售商或发行人不得在该产品的商业区内散布相关诉讼计划的内容。’。
(c)通报内容-通过在第15条(15 U.S.C. 2064)末尾加入下列内容进一步修订:
‘(i)发布召回通知的规定-
‘(1)指南-制定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后的180天内,按照规则委员会应编制指南,按照本条(c)和(d)款的命令或按照第12条要求将包括通知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本指南应纳入委员会对消费者提供帮助的所有信息-
‘(A)确认具体产品是否符合该指令;
‘(B)了解这类产品已确定的风险(包括涉及这类产品发生的已知相关事故或受伤情况);并
‘(C)如果可以向已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了解补救措施。
‘(2)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具体商品除非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下列一种或多种条款是不必要的或不适合的,否则通知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产品描述,包括――
‘(i)产品的型号或库存量单位(SKU);
‘(ii)产品的通用名称;和
‘(iii)产品的图片
‘(B)针对该产品进行的诉讼描述。
‘(C)诉讼进行中产品的单位数目。
‘(D)产品实际危险及诉讼原因的描述。
‘(E)产品制造商和重要零售商的身份信息。
‘(F)生产及销售该产品之间的日期。
‘(G)因产品受伤或死亡的人员数目及情况描述,受伤或死亡者的年龄,委员会收到类似受伤或死亡信息的日期。
‘(H)下列内容的描述――
‘(i)可以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补救措施;
‘(ii)消费者应该得到赔偿的所有诉讼请求;
‘(iii)为了得到赔偿或补救措施消费者需要所有信息,如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e-mail地址。
‘(I)委员会认为合理的信息。
215条 防火墙符合性评估机构的检查,供应链的鉴别
(a)防火墙符合性评定机构检查-第16(a)部分(15 U.S.C. 2065(a))修订如下:
(1)删除“或者(B)”和插入(1)中的“(B),section 14(f)(2)(D)通过的任何防火墙符合性评定机构,或者(C)”,以及
(2)通过在(2)的“工厂”之后,插入“防火墙符合性评估机构”。
(b)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和分销商出具鉴定——进一步修改第16条(15 U.S.C. 2065),在段尾添加如下几点:
`(c)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和分销商出具鉴定——根据委员会正式指定的一名官员或者雇员要求。
`(1)一种消费品(或者本法案或其它任何法案限制下,委员会具有管辖权限的其它产品或物质)的每位进口商,零售商或者分销商应当确定该产品的生产商名称,地址,或者官员、雇员可能要求出具的此类其它识别信息,并保证这些信息能够并且容易被进口商,零售商或经销商所了解和确定。以及
`(2)每位生产商应提供名称,地址等识别信息,或者官员和雇员可能要求出具的此类其它识别信息,包括:
`(A)由生产商直接供应消费品(或者本法案或其它任何法案限制下,委员会具有管辖权限的其它产品或物质)的每一个零售商或分销商;
`(B)产品生产或制造相关的每一个分包商;以及
`(C)生产商从中获取一个组成部分的每一个分包商。
(c)符合修订——第16部分(15 U.S.C. 2065)进一步修订如下:
(1)在(a)中,指定部分之后,插入“检查-”;以及
(2)在(b)中,指定部分之后,插入“记录-”。
216条.禁止行为
(a)出售召回产品——修改第19条(a) (15 U.S.C. 2068(a))如下:
(1)删除第(1)和(2)部分,插入如下内容:
`(1)出售,提供出售价格,以销售为目的进行生产,商业分销,或者进口进入美国任何消费品及此法案或委员会强令执行的其它法案中规定的其它产品或者物质,以上均不符合此法案,或相似的规定,规则,标准或者委员会强令执行的其它任何禁令的要求;
`(2)出售,提供出售价格,以销售为目的进行生产,商业分销,或者进口进入美国任何消费品及其它产品或者物质,是指:
`(B) 服从生产商自愿采取的纠正行为,与委员会协商后,委员会已通告公众的行为,或者如果卖方,分销商,或生产商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自愿的纠正行动;
`(C)服从本法案第12部分或第15部分发布的命令;或者:
`(D)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15 U.S.C. 1261(q)(1))第2部分(q)(1)中禁止的危险性物质;
(2)修改第(6)段内容如下:
`(6)无法提供本法案或委员会强令执行的其它法案所要求的证书,或者如果证书提交人在行使应有关注过程中有理由认识到证书是假的的情况下,仍然发出虚假证书,或提交任何误导性材料;或者不遵守第14条部分(包括跟踪标签的要求)中的任何一项要求或该部分中任何规定或规则;
(3)删除(7)中分号后的“或者”;
(4)删除(8)中分号后的“和”;
(5)删除(9)中的“‘绝缘)。’”,并插入“‘绝缘);’”;以及
(6)删除(10)中段末的句号,插入一个分号;以及
(7)在末尾部分插入以下各项内容:
`(12)出售,提供出售价格,商业分销,或者进口进入美国任何具有经认可的符合性评估机构颁发的注册安全认证标致的消费品,并且为知名标志,或者该标志已经为未被认证标志所有者授权的习惯性持有人所知。
`(13)未能向委员会的任一官员或者雇员如实说明消费品服从第12部分或第15部分中行为要求的范围,或者在本法案或任何委员会强令执行的其它法案的调查过程中,对任一官员或者雇员提交失实的陈述材料;或者:
`(14)对本法案或任何委员会强令执行的其它法案所要求的符合性检测产品,行使、企图对产品检测相关或者报告检测结果的评估机构施加不正当影响
(详细说明见第14部分(f)(2))。
`(15)以销售任一产品或者委员会规定其它产品或物质为目的,从美国出口(依据第17部分,由库务司允许的消费品或物质的出口除外),具体指:
`(A)服从本法案第12和15部分发布的命令,或者在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15 U.S.C. 1261(q)(1))第2部分(q)(1)中禁止的危险性物质;或者:
`(B)服从生产商自愿采取的纠正行为,与委员会协商后,委员会已通告公众的行为;或者:
`(16)违反委员会在第18部分(c).'中发布的命令。
(b)符合性修订——修改第17部分(a)(2) (15 U.S.C. 2066(a)(2))
内容如下:
`(2)未附有本法案或任何委员会强令执行的其它法案所要求的证书,或者在行使应有关注过程中,有理由认识到证书是假的而仍旧附上虚假证书,或者提交误导性材料,或未附带任何第14部分中要求的标签或者证书(包括跟踪标签),或者不符合第14部分中的任何规定或规则。
217条 惩罚
(a)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最高民事惩罚——
(1)消费品安全法案——第20部分(a)(1) (15 U.S.C. 2069(a)(1))
修改如下:
(A)删除“5,000美元”,插入“100,000美元”;
(B)删除两次出现的“1,250,000美元”,全部插入“15,000,000美元”;
以及
(C)删除第(3)(B) 段中“1994年12月1日”,插入“2011年12月1
日”。
(2)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第5部分(c)(1) (15
U.S.C. 1264(c)(1))修改如下:
(A)删除第(1)段中“5,000美元”,插入“100,000美元”;
(B)删除两次出现的“1,250,000美元”,全部插入“15,000,000美元”;以及
(C)删除(6)(B)中的“1994年12月1日”,插入“2011年12月1日”。
(3)易燃织物法案——易燃织物法案第5(e)(1)部分(15 U.S.C. 1194(e)(1))修改如下:
(A)删除第(1)段中“5,000美元”,插入“100,000美元”;
(B)删除“1,250,000美元”,插入“15,000,000美元”;以及
(C)删除(6)(B)中的“1994年12月1日”,插入“2011年12月1日”。
(4)生效日期——这一小部分所做的修改将在第(b)(2)部分的最终规则发布日期之前生效,或于本法案制定一年之后生效。
(b)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罚款决定——
(1)考虑因素—
(A)消费品安全法案——第20部分(15 U.S.C. 2069)修改如下:
(i)在(b)部分中—
(I)在“应考虑”之后,插入“性质,情节,程度,和侵犯严重性,包含”;
(II)删除“分销的产品,和”,插入“分销的产品,”;以及
在句号前插入“包括如何减轻对小型企业不必要的负面经济影响,和此类其它的适合因素”;以及
在(c)部分中—
在“被指控人”之后,插入“,包括包括如何减轻对小型企业不必要的负面经济影响,性质,情节,程度,和侵犯严重性,包含”;以及
在“分销的产品”之后,插入“,和此类其它的适合因素”。
(B)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第5(c)部分(15U.S.C. 1264(c))修改如下:
(i)在第(3)段中—
(I)在“应考虑”之后,插入“性质,情节,程度,和侵犯严重性,包含”;
(II)删除“分销的产品,和”,插入“分销的产品,”;以及
(III) 在句号前插入“,包括如何减轻对小型企业不必要的负面经济影响,和此类其它的适合因素”;以及
在第(4)段中—
(I)在“被指控人”之后,插入“,包括包括如何减轻对小型企业不必要的负面经济影响,性质,情节,程度,和侵犯严重性,包含”;以及
(II)在“分销的产品”之后,插入“,和此类其它的适合因素”。
(C)易燃织物法案——易燃织物法案第5(e)部分(15 U.S.C. 1194(e))
修改如下:
(i)在第(2)段中—
(I)删除“性质和数量”,插入“性质,情节,程度,和严重性”;
(II)删除“没有损伤,和”,插入“没有损伤,”;以及
(III)在句号前插入“,和此类其它的适合因素”;以及
(ii)在第(3)段中—
(I)删除“性质和数量”,插入“性质,情节,程度,和严重性”;
(II) 删除“没有损伤,和”,插入“没有损伤,”;以及
(III) 在句号前插入“,和此类其它的适合因素”。
(2)民事罚款标准——不得晚于本法案颁布日期一年后,并依照美国法典标题5第553部分,委员会应发布一条最终规则,解释其描述的罚款因素,描述出现在消费品安全法案第20(b)部分(15 U.S.C. 2069(b)),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第5(c)(3)部分(15 U.S.C. 1264(c)(3)),以及易燃织物法案第5(e)(2)部分(15 U.S.C. 1194(e)(2)),该部分由(a)修改得到。
(c)刑事处罚——
(1)常规-第21(a)部分(15 U.S.C. 2070(a))现予修订,内容如下:
`(a)违反本法案第19部分惩罚如下-
`(1)对故意违反该条例者,关押不超过五年;
`(2)按照美国法典标题18第3571部分规定罚款;或者
`(3)两者都是。
主管,官员,和代理商-修改第21(b)部分(15 U.S.C. 2070(b)),删除“19,以及了解委员会向公司发布违规通告事宜者”,插入“19”。
依照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修改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第5(a)部分(15U.S.C. 1264(a)),删除“关押一年,或罚款不超过3,000美元,或同时进行罚款和关押。”,插入“关押五年,依照美国法典标题18第3571部分规定进行罚款,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依照易燃织物法案-易燃织物法案第7部分(15 U.S.C. 1196) 现予修订,内容如下:
“处罚”
第7部分 违反本法案第3部分或第8(b)部分,或不遵守本法案第15(c)部分者,处以以下各项惩罚:
`(1)对故意违反该条例者,关押不超过五年;
`(2)按照美国法典标题18第3571部分规定罚款;或者
`(3)两者都是。
刑事处罚包括没收资产-第21 部分(15 U.S.C. 2070)现予修订,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c)(1)除(a)条款提供的罚款规定以外,本法案刑事犯罪处罚或者委员会强令执行的其它任何法案均可能包括违反相关的没收资产条例。
`(2)在本条款中,任期“刑事违反”是指由于违反本法案或者委员会强令执行的其它任何法案,违反者被判缴纳罚金,处以监禁,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218条.州级首席律师
(a)常规中-第24部分(15 U.S.C. 2073)修订如下:
(1)删除该部分标题中的“私人的”,插入“附加的”;
(2)在“任何感兴趣的人”前面插入“(a) 常规中-”;以及
(3)在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b) 州级首席律师执行-
`(1)行动权-除第(5)段内容之外, 州级首席律师,或者其他权威国家人员,宣称违反本法案第19(a)(1), (2), (5), (6), (7), (9),或第(12),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这些国家或其居民,则可以代表任一美国地方法院所在国家的居民采取行动,在那里被告可通过建立谈判业务,以获得适当的禁令的免除。
`(2)启动民事诉讼——
委员会在所有案件中的要求通知——依据第(1)规定,各国家应该就任一民事诉讼向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诉讼符合第(C)除外,否则国家应当在其计划通过提出投诉发起民事诉讼的至少30天之前,向委员会提交通知。
`(B)提出投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提出投诉启动民事诉讼:
`(i)在30天结束之后的任何时候;或者
`(ii)如果委员会同意该国家提前启动民事诉讼,则时间早于30天。
`(C) 涉及大量危险性产品的诉讼—尽管(B)中提出规定,国家可以依据第(1)部分规定,在向委员会提交通知,表明国家立即诉讼的决心,以及诉讼对于保障国家居民远离大量危险性产品是的必要性(见第15(a)部分规定),从而通过立即提出投诉发起民事诉讼。
`(D) 通知格式—本段要求书面通知包含电子邮箱,传真机,或者委员会接受的其它任何通信方法。
`(E)投诉复印件—一旦提出投诉,国家应在提出投诉之后,立即向委员会提交投诉副本。
`(3)委员会干涉—委员会可以干涉以下各类民事诉讼,干涉包括:
`(A)听取民事诉讼中发生的所有事件;以及
`(B)民事诉讼中上诉判决的文件申请。
`(4)解释—本法案中无相关规定解释,联邦危险性物质法案第5(d)部分(15 U.S.C. 1264(d)),1970年毒害预防包装法案第9部分,或者易燃织物法案第5(a)部分(15 U.S.C. 1194(d))中解释如下:
`(A)通过国家法律阻止国家总检察长,或者其他权威国家人员行使授予总检察长,或者其他权威国家人员的权力;或者
`(B)阻止国家总检察长,或其他权威国家官员,在声称违反该国家任何民事或刑事法令基础上,进入国家或联邦法院。
`(5)局限性—本部分未引入单独的诉讼(除涉嫌违反第19(a)部分的第 (1)或者第(2)的一起诉讼以外)如果当时引入单独的诉讼,那么同样是涉嫌违反,题目将是美国依据此法审判的一起待定的民事或刑事诉讼。
`(6)私人辩护律师的限制——如果私人律师停留在协助任何民事诉讼,那么遵照第(1)规定,私人律师停留在协助国家,可能不能:
`(A)与其它产生于同一操作情况的私人民事诉讼的参与者共享任何信息,律师停留在协助国家,可能不能:
`(i)隶属于律师-委托人或工作产品的特权;以及
`(ii)诉讼发现过程中,遵照第(1)规定获得;或者
`(B)使用任何隶属律师-委托人或工作产品特权的信息,在其它任何产生于同一操作情况的私人民事诉讼中,遵照第(1)规定,协助国家而获得以上信息。
(b)符合性修订——
(1)毒药预防包装法案—修订1970年毒害预防包装法案(15 U.S.C. 1471 et seq.),结尾处添加以下内容:
`SEC. 9.国家总检察长执法。
“国家总检察长,或其他权威国家官员,宣判违反第3部分公布的一条标准或规则,影响或可能影响这些国家或者国家公民,则可以代表任一美国地方法院所在国家的居民采取行动,在那里被告可通过建立谈判业务,以获得适当的禁令的免除。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第24(b) 部分(15 U.S.C. 2073(b))的程序要求应适用于任何此类行动诉讼。”。
(2)文书的修正案——第1部分内容的目录(15 U.S.C. 2051 note)现予修订,删除与第24部分相关的条款,插入如下内容:“Sec. 24. 增加执行产品安全条例和第15部分法令。”。
第219条. 检举者保护
(a) 概要- 本法案 (15 U.S.C. 2051 et seq.), 经本法规第206条修改,进一步的修改插入结尾处:
`检举者保护
`Sec. 40. (a)制造商、私人标签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可能会解雇雇员,或以其他方式歧视雇员,无论是雇员主动还是在雇员职责的普通过程(或任何人要求雇员)没有在补偿、条款、条件或特权就业方面尊重雇员--
`(1)提出、由提出引起、或与提出相关或由雇主引起的提出,向联邦政府、或司法部长控告任何违规、任何行动或忽视雇员,有理由相信是一个违反本法规任何规定或委员会其他强制性法规、或任何要求、规则、规章、标准、或任何相关法规禁止的事件。
`(2) 关于这些违规的作证或作证程序
`(3) 协助或参与或即将协助或参加的程序;或
`(4) 反对,或拒绝参加,任何活动,政策,实践,或指派的有关雇员(或其他任何人)有理由相信违反本法规任何规定或委员会其他强制性法规、或任何要求、规则、规章、标准、或任何相关法规禁止的事件的任务。
`(b)(1) 任何人相信在解雇或其他方面受到第(a)款的违规,可以在违规发生不超过180天内,提交(任何人提交对这些行为的控告)给劳工部长指控解雇和受到歧视,劳工部长应指定专人负责此案件。在收到这些指控后,劳工部长应以书面方式通报给提交控告中被控告的人,在控告中包含的指控,支持控告的物证,以及根据第(2 )段给予这些人的机会。
`(2)(A) 根据第(1)段在收到控告文件60天内,和在提供原告和被告给劳工部长递交控告回答的机会后,以及与部长代表会面看到证人提供的指控的机会。局
长应展开调查,并确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投诉是真实的,并将部长的调查结果
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和被告。如果局长得出结论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第(1)
节的违规已经发生,部长与调查结果同步初步提出决定提供第(3)(B)段描述的救
助手段。根据本段在通报决定后30天内,无论是被控违规的人或原告对裁决或
初步决定均可提出异议,并要求举行听证会。提交此种反对将延迟执行任何复职
的补救办法中所载的初步命令。任何此类听证会应尽快进行。提交异议的决定将
不生效在初步决定中包含的任何复职赔偿暂缓执行。任何听证会将尽快举行。如
果听证会不是在要求的30天内,初步命令应被视为最后的命令而不受司法审查。
`(B)(i) 根据本款部长应驳回指控,不得进行调查,否则应根据第(A)小段的要求,除非原告获得了主要证据显示,第(a)款(1)到(4)段所述的任何行为在投诉所指称的不利人事行动是主要因素。
`(ii) 尽管部长作出的裁决,原告已根据(i)款陈述有关证据,没有进行调查否则根据第(A)小段应进行,在雇主表明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即雇主没有采取不利的人事行动。
`(iii) 部长可以作出决定第(a)款的控告成立,只有在原告获得了主要证据显示,第(a)款(1)到(4)段所述的任何行为在投诉所指称的不利的人事行动是主要因素。
`(iv) 根据(A)小段援助可不进行,如果雇主表明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即雇主没有采取不利的人事行动。
`(3)(A) 根据第(2)段在任何听证会得出结论的日期起120天内,部长将签署最
终命令提供本段描述的救助或拒绝控告人。任何情况下在签署最终命令前,部长,
原告和被告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本款程序可终止.
`(B) 如果,根据第(1)段在响应一项投诉,部长决定发生了违反了(a)款规定,局长应责令违反规定的人-
`(i) 采取扶持行动,以遏止违规;
`(ii) 恢复投诉人到他或她以前的位置,加上补偿(包括补发薪酬)和恢复的期限,条件和特权,与他或她的就业机会;
`(iii) 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给投诉人,如果根据本段命令已经签署,部长在投诉人要求下,应评估对人对命令的被执行人发出了一笔相等于合理地引致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和专家证人费用)该总额的费用,由部长确定,由投诉人,或两者结合,提起投诉后,该命令发出。
`(C) 如果局长发现根据第(1)段的投诉是琐屑无聊或已不真实,部长可奖励雇主合理的律师费,不超过1000元,由投诉人支付。
`(4) 如果部长在提交投诉210天内没有发出最后的决定,或在收到书面决定后90天内,投诉人可提起法律诉讼或在适当的有管辖权的美国地方法院重新审核寻求公正,其中应具有管辖权的这种行动不考虑金额的争议,和任何一方请求采取的行动应交由法院陪审团审判。指明的第(2)(B)段诉讼程序应受同等的法律举证责任。法院应具有管辖权,给予雇员所有必要的救助,包括禁令救助和补偿性损害赔偿,包括-
`(A) 复职该雇员应有相同年资的地位;
`(B) 欠薪数量,其它利益,和
`(C) 由于解雇和歧视导致的任何特殊的损害赔偿,包括诉讼费用,专家证人费,
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5)(A) 根据第(4)段投诉人采取一个行动,任何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对根据第(3)段最后发出的命令感到不满可提请美国上诉法院审核该命令,为了尊重签署的命令,据称发生或投诉人对居住的日期等违规行为。审查的诉讼状必须在部长签署最终命令后60天内提交。审查应符合美国法典第七章第5条。在本小段展开的诉讼程序不得暂缓该命令。
`(B) 为了尊重部长的命令根据第(A)小段已获得的审查不得接受任何刑事或其
他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审查。
`(6) 当任何人未能遵守根据第(3)段签署的命令,部长可在违规发生地点的美国地方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行动,或在美国地方法院哥伦比亚区,强制执行这些命令。根据本段采取的行动,地区法院应具有管辖权给予所有适当的救助,包括,但不仅限于,命令的救济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7)(A) 根据第(3)段对已签署命令承担责任的人可展开民事行动对反对签署
命令的人要求遵守这种命令。适当的美国地区法院应具有管辖权执行这种命令,
不考虑金额的争议,或有关各方的公民身份。
`(B) 根据本段签署任何最终命令,法院可以给任何一方裁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
的律师和专家证人费用),法院认定这种裁定是适当的做法。
`(c) 本条任何非行政执行的职责,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1361条强制执行
诉讼程序.
`(d) (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制造商,私人标签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给予雇员
尊重,这些制造商,私人标签商,分销商,或零售商(或这些人的代理人),故
意导致违反任何规定,或涉嫌违反本法任何法令、法规、或消费品安全标准或委
员会任何强制性法规
(b) 符合修订-目录,经本法令第206条,是进一步修订在第39条下列插入:”SEC.40 检举者保护”。
C节—特定进出口规定
第221条 出口产品召回和不合格产品
(a)概要- Section 18 (15 U.S.C. 2067) 修改如下--
(1) 在第(b)款, 用显著的“任何产品--”和所有下面均用“根据第9条颁布”和插入“任何产品不符合现行本法规相应的消费者产品安全规则”,和
(2) 在结尾处加入下面部分:
`(c) 本委员会可能会禁止从美国出口根据本法不符合消费产品安全规则的消费产品。除非进口国已通知委员会,这些国家接受输入这些消费产品,规定如果在委员会通报进口国后30天后,进口国没有通知委员会,即将装运产品,委员会在此种情况下在权限范围内可能采取适当行动处置该产品。
`(d) 本款并无规定适用于任何消费产品,依据17(e)条财政部长允许出口。
(b) 协调修订易燃织物法-在易燃织物法(15 U.S.C. 1202)15条结尾插入下面内容:
`(d) 不论本条有何其它规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可能会禁止从美国出口根
据本法不符合易燃织物法的任何织物或相关材料。除非进口国已通知委员会,这
些国家接受输入这些织物或相关材料,规定如果在委员会通报进口国后30天后,
进口国没有通知委员会,产品即将装运,委员会在此种情况下在权限范围内可能
采取适当行动处置这些织物或相关材料。
`(e) 本款并无规定适用于任何织物或相关材料,依据17(e)条财政部长允许出口。
222条 进口安全管理和部门之间的合作
(a) 风险评估方法学——在本法案制定后2年内,委员会将建立风险评估方法学来鉴别消费产品运输的风险,这些消费品包括:
(1) 准备进口到美国的消费品;以及
(2) 可能包括违背消费产品安全法案(15 U.S.C. 2066(a))的部分17(a)或委员会强制的其他进口规定的消费产品。
(b) 应用国际贸易数据系统和其他数据库——为了发展子部分(a)下所要求的方法学,委员会将:
(1) 在可行范围内,提供在交通法案(1930) (19 U.S.C. 1411(d))的部分411(d)下建立的国际贸易数据系统的使用,来评价和估计准备进口到美国海关领域的消费品产品的运输信息;
(2) 将本部分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方法学与其信息技术现代化计划合并;
(3) 检查并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磋商,如何对委员会已收集和保存的信息进行共享,包括在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的部分6A下所要求的数据库中的信息,这是为了鉴别违背法案(15 U.S.C. 2066(a))的部分17(a)或委员会强制的其他进口规定的消费品产品的运输;以及
(4) 检查并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磋商,如何对CPSA的部分15(j)所要求的、法案部分223所加入的信息进行共享,这是为了鉴别违背消费产品安全法案(15
U.S.C. 2066(a))的部分17(a)或委员会强制的其他进口规定的消费品产品的运输。
(c) 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合作——在本法案制定后1年内,委员会将发展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共享信息和协作的计划,至少需要考虑到以下方面:
(1) 委员会聘用的相当于全职工作的工作人员的数目,这些人员需驻扎在美国入关口,为了鉴别违背消费产品安全法案(15 U.S.C. 2066(a))的部分17(a)或委
员会强制的其他进口规定的消费品产品的运输。
(2) 委员会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人员合作的程度和性质,这些人员驻扎在入关口,鉴别违背消费产品安全法案(15 U.S.C. 2066(a))的部分17(a)或此法案下委员会强制的其他进口规定或一些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消费品产品的运输。
(3) 委员会聘用的相当于全职工作的工作人员的数目,这些人员需驻扎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的国家定位中心(或等同处),包括:
(A) 委员会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人员合作的程度和性质,这些人员驻扎在国家定位中心(或等同处),又如美国入关口;
(B) 在子部分(b)(3)下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指派到国家定位中心(或等同处)的职责;以及
(C) 从国家定位中心(或等同处)获得的信息对于委员会或者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在鉴别子部分(a)所描述的消费产品是否有用。
(4) 发展自动定位系统和委员会对于自动定位系统的快速访问的规则。
(5) 子部分(a)中要求的发展、更新和有效实施风险评估方法学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d) 向议会报告——完成了这部分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方法学后的180天内,委员会将提交给适当的议会委员会一份报告,报告至少涉及到以下方面:
(1) 委员会实施本部分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方法学的计划。
(2) 对理解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的委员会的备忘录所做的修改或必要的修改。
(3) 以下情况:
(A) 这部分的子部分(c)(4)下所要求的自动定位系统的规则的发展;
(B) 委员会对于自动定位系统的访问;以及
(C) 国际贸易数据系统对于提高委员会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之间的合作的有效性,合作是为了鉴别违背消费产品安全法案(15 U.S.C. 2066(a))的部分17(a)或委员会强制的其他进口规定的消费产品的运输;
(4) 为了实施在本部分下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方法学,委员会是否要求额外的法令的授权,这些授权根据消费产品安全法案,联邦危险物质法案,易燃纺织品法案,或者毒品保护性包装法案(1970)。
(5) 为了实施在本部分下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方法学的必要的经费水平。
223条 产品危害目录和不合格进口产品的销毁
(a) 实体危害的鉴别——部分15 (15 U.S.C.2064),在部分214进行了修订,在其中结尾处加上以下内容进行修订:
`(j) 实体产品危害列表——
`(1) 一般审查——委员会可能按规定特别说明任何消费产品或者消费产品的分类的特性的存在或缺乏将被认为是子部分(a)(2)下的实体产品危害,前提是如果委员会确定:
`(A) 这种特性易于观察到,已被自主标准所说明;以及
`(B) 这些标准已有效减少消费产品伤害的风险,并有实体遵从这些标准。
`(2) 司法审查——在颁布段(1)下的规则后的60天内,任何反对此规则的人可书面提出请求,要求在本法案的部分11的程序下进行审查。
(b) 不合规定进口产品的销毁——部分17(e) (15 U.S.C. 2066(e))修订后如下:
`(e) 被拒绝进入美国海关领域的产品应销毁,除非经货主、代理商或进口登记商的申请,财政部秘书处允许产品在销毁处出口。如果货主、代理商或进口登记商在出口批准90天内没有出口该产品,这类产品将被销毁。
(c) 检查和记录要求——法案进一步修订——
(1) 修订部分17(g) (15 U.S.C. 2066(g))为如下:
`(g) 进口产品的制造商需遵从部分16下对于这些产品的所有的检查和记录要求,委员会应忠告没有遵从部分16下的检查和记录要求的任何制造商的财政部秘书处;以及
(2) 在部分16 (15 U.S.C. 2065)的结尾增加以下内容:
`(d) 委员会按照规定来约束任何消费产品或其他产品的用于出售的制造、用于出售的供应、商业流通或者进口到美国,制造商需遵从本法案的检查和记录保持的要求以及委员会关于这些要求的规则。
224条 财政要求
(a) 一般要求——法案(15 U.S.C. 2051 et seq.),在部分219进行了修订,在结尾处增加以下内容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部分41. 财政要求
`(a) 联合的鉴别和确认——委员会,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的联邦机构协商,以鉴别任何受本法案或任何其他由委员会强制执行的法案管制的消费产品,或其他产品或物质,这样销毁的费用一般会超过在交通法案(1930) (19 U.S.C. 1623, 1624)的部分623和624下确定的联合量,将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处推荐足够的联合量以覆盖销毁此类产品和物质的费用。
`(b) 要求产品召回和销毁的契约的研究——
`(1) 研究——总审计长将研究确定要求的可行性——
`(A) 契约记录,保险证明,或者数量上覆盖销毁受本法案或任何其他由委员会强制执行的法案管制的国产产品或物质的费用的充分性保证;以及
`(B) 契约记录,保险证明,或者数量上覆盖有效召回国产或进口的产品或物质的费用的充分性保证。
`(2) 报告——在制定消费产品安全改进发案(2008)后的180天内,总审计长将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传送一份报告,给出在段(1)下所要求的研究的结论,包括评估这种契约要求是否能实施,以及关于实施的建议意见。
(b) 符合性修订——部分1(15 U.S.C. 2051 note)中内容的表,在部分219中进行了修订,在结尾处增加以下内容进行修订:
`部分41. 财政要求'.
225条 进口消费品安全管理部门有效性的研究和报告
在本法案制定的1年内,美国总审计长将:
(1) 进行消费产品安全法案(15 U.S.C. 2051 et seq.)的授权和规定的研究,来评估这种授权和规定对于阻止不安全的消费产品进入美国海关领域的有效性;
(2) 对阻止不安全的消费产品进入美国海关领域的计划进行总结并提供建议;以及
(3) 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阐述总审计长关于段(1)和(2)的发现,包括立法的建议,至少涉及以下方面:
(A) 委员会检查国外制造厂;以及
(B) 要求国外制造商同意美国法庭关于委员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的权限。D节 其它规定和符合性修正
第231条 优先购买权
(a)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则-《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为15 U.S.C. 2074和2075)、《联邦危险物品法案》第18条(15 U.S.C. 1261注释)、《可燃纺织品法案》第16条(15 U.S.C. 1203)和1970年《危险物品包装法案》第7条(15 U.S.C.1476)的规定,建立了这些法规优先、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联邦、州或地方的其他任何法律、法规、程序或规定的程度或任何行为的原因,这些法规可能不会据此通过任何法规或规定,或参照任何政策前言、声明、行政部门声明或与这些法规或规定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扩大或缩小其适用范围,或限制、修改或扩大其应用。根据这些法规条款,本委员会可能无法根据州或地方普通法或关于损失索赔的州成文法对任何这类法规作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作出解释。
(b)某些州的法律保护-本法规或联邦有害物质法中没有对优先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有关消费者产品或物质的任何警告要求作出说明,这是根据2003年8
月31日生效实施的州法律建立的。
第232条 全地形车标准
(a)在总则中,该法规(15 U.S.C. 2051等)对第224条作了修改,在其结束部分增加了下列内容:
“第42条 全地形车。
'(a)在总则中-
(1)法定标准 - 无论其他任何法律如何规定,2008年消费者产品安全改善法制定之日后的90天内,该委员会将在联邦登记注册部门注册公布由美国专业车
辆协会制定的美国四轮全地形车辆、设备配置和性能要求的国家标准(美国国家
标准ANSI / SVIA -1 -2007年)为强制性消费者产品安全标准。本标准应在公布之日起150天后生效。
(2)与标准的一致性 - 该标准生效之后,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制造商或经销商在美国进口或经销任何新的组装或未组装的全地形车都将是违法行为:
(A)全地形车符合标准中的每一项适用条款;
(B)本法规生效之前,须向委员会提交全地形车行动计划,之后须向委员会提
交并得到批准,并接受标签符合性的认证以及制造商、进口商或私人标签注册人
以及提交的全地形车行动计划的确认;以及
(C)制造商或经销商符合全地形车行动计划适用的所有条款要求。
(3)违规-根据本法规的规定,达不到(2)中的任何要求都将视为不符合消费者产品安全标准,都将按本法规受到惩罚和赔偿。
(4)符合附加特性模式-第(2)段不应解释为对符合该条款要求的新的全地形车的经销进行限制,但还应包括这些要求中没有包含的特性的部件。任何这类特性或部件都应符合本法规第15条的中的要求。
'(b)标准的修订-
(1)美国国家标准的修订-全地形车产品安全标准在联邦登记注册部门注册之后,如果美国国家标准ANSI/SVIA-1-2007经过相应标准制定程序一致同意进行
修改,那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应当通知修订委员会。
(2)委员会的行动-在收到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的修订通知后120天内,委员会
应根据美国法典标题5第553条发出法规修改建议的通知,对全地形车产品安全
标准进行修订,加入委员会决定就全地形车辆安全性能有关的修改内容,并将确
认为不直接相关的任何条款通知标准协会。委员会应在法规修改建议的通知在联
邦登记注册部门注册后180天内对全地形车的标准进行修订。
(3)意外伤害风险-无论本法规的其他任何条款如何规定,本委员会都将根据
本法规第7条和第9条对全地形车产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加入委员会认为对减
少与全地形车性能有关的意外伤害风险所必要的任何附加条款。
(4)某些不适用的条款规定-本法规第7条和第9条不适用于公布的第(2)段
中产品安全标准的任何修改内容。第(2)条内任何标准的修改复审都应按照美
国法典标题5第7章的要求进行。
'(c)三轮全地形车辆的要求-在按照本法规公布的适用于三轮全地形车的强制
性消费者产品安全标准生效之前,新的三轮全地形车辆不能进口或在美国国内经
销。任何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都将视为违反了本法规第19条,并将根据本法
规第17条强制执行。
'(d)进一步的行动-
(1)最后期限-委员会应以“全地形车标准与取缔三轮全地形车”为标题发布
本次行动形成的最终规则。
(2)新全地形车辆的种类-在最终规则中,委员会应与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局协商,就应当考虑的下列多种因素提供最低分类法-
(A)全地形车的重量;
(B)全地形车的最大速度;
(C)一定重量的全地形车以全地形车最大速度行驶时的速度;
(D)儿童驾驶全地形车或希望驾驶全地形车的年龄要求;以及
(E)儿童驾驶全地形车或希望驾驶全地形车的平均重量要求。
(3)附加安全标准-在最终规则中,委员会应与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协商,
对公布的第(a)(1)条中的标准进行审核并为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必要
的全地形车附加安全标准。作为这种审核的一部分,委员会应当就下列标准问题
考虑制定或进行加强-
(A)悬架;
(B)刹车性能;
(C)调速器;
(D)警告标签;
(E)市场行销;以及
(F)动态稳定行。
'(e)定义-本节中:
(1)全地形车或ATV-“全地形车”或“ATV”这一术语是指-
(A)任何装有操作员座椅和转向控制驾驶杆的三轮或四轮行驶的机动、越野车;
但
(B)不包括机动、越野全地形车的原型车、或其他专门为研究开发目的设计的
机动、越野全地形车,但计划销售的此类车辆除外。
(2)全地形车行动计划-“全地形车行动计划”这一术语是指书面计划或担保书,描述制造商或经销商同意采取行动,促进全地形车的安全,包括驾驶训练、
宣传安全信息、年龄建议、全地形车的其他市场营销和销售政策、销售等的监控和其他有关安全的措施,以及类似于1998年9月9日在联邦登记注册部门公布的“公司对委员会通知的承诺”(63 FR 48199-48204)标题下所述计划的行动。
(b)GAO研究-总审计长应对适用于消费者产品安全法(15 U.S.C. 2085)第42条的全地形车的应用、娱乐和其他效益以及与全地形车有关的事故和事故隐患的相关成本进行研究。
(c)符合性修订-对本法规的目录表进行了修改,在第42条有关项后插入了下列内容:
`第42条. 全地形车。'
第233条 1970年危险物品包装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对1970年危险物品包装法(15 U.S.C. 1472)进行了修订,在其后面增加了下列内容:
'(e)本法规中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解释为要求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制定一项标准,据此对符合这种标准的成本与实施这种标准的效益进行比较。
第234条 纺织品和服饰生产中甲醛使用的研究
本法规制定后两年之内,总审计长应与委员会协商对纺织品和服饰生产中以及在其他任何这类产品中使用甲醛的问题进行研究,查明在这类产品或这类产品配件的生产中使用甲醛对消费者造成的任何风险。
第235条 技术和符合性改变
(a)定义-对第3(a)条(15 U.S.C. 2052)进行了修改,在其后面增加了下列内容:
'(15)合适的国会委员会-“合适的国会委员会”这一术语是指众议院的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和参议院的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
`(16)儿童产品-“儿童产品”这一术语是指主要为年龄在12岁或以下的儿童
设计的消费者产品。在确定消费者产品是否主要用于年龄在12岁或以下的儿童
时,应当考虑到下列因素:
`(A)制造商就这类产品的预期用途的声明,包括产品上的标签,其声明是否合
理。
`(B)包装、标签说明、促销或广告中介绍的产品是否适合年龄在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
`(C)消费者通常对该产品的了解是否是为年龄在12岁或以下的儿童使用的。
`(D)委员会成员于2002年发布的年龄确定指南或随后的其他任何指南。
`(17)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第三方物流供应商” 这一术语是指在通常的商贸交易过程中单独接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运输消费者产品,但对产品没有所有权的人。
(b)杂项-对第3条(15 U.S.C. 2052)进行了修订-
(1)因本法规删除了'(a),并插入了:
'(a)在本法规的总则中:
(2)对第(a)条中每一段和每一小段分别缩进不同的空格;
(3)在子条目(a)每段后面,以包括这一段落中所定义术语的本子条目标题的形式插入标题;
(4)根据这些段落的标题按字母顺序重新编号、重新排列这些段落和这些子条
目中加入的附加段落的顺序;并
(5)在(b)子条目的'(b)条后面插入“公共承运商、契约承运商和货物转运
商”。
(c)符合性修改-
(1)对第3(b)条(15 U.S.C. 2052(b))进行了修改,在“契约承运商”后
面插入了“第三方物流供应商”。
(2)对第6(e)(4)条 (15 U.S.C. 2055(e)(4)) 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参
议院的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或众议院的能源和商业委员会或任何合适的国会
委员会或其任何分委员会”。
(3)分别对第9(a)、9(c)和35(c)(2)(D)(iii)条(15 U.S.C. 2058(a)、(c)和2082(c)(2)(D)(iii)以及2082(e)(1))进行了修改,删除
了在任何地方出现的“参议院的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和众议院的能源和商业
委员会”,插入了“合适的国会委员会”。
(4)对第32(b)(1)条(15 U.S.C. 2050(b)(1))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众
议院的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和参议院的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和”,插入了“合
适的国会委员会”。
(5)对第35(e)(1)条(15 U.S.C. 2082(e)(1))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参
议院的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和众议院的能源和商业委员会”,插入了“合适
的国会委员会”。
(6)分别对第17(h)(3)、28(j)(10)(F)和28(k)(1)和(2)(15 U.S.C.
2066(h)(3)、2077(j)(10)(F)和2077(k)(1)和(2))进行了修改,删
除了“国会”,插入了“合适的国会委员会”
(7)对第29(e)条(15 U.S.C. 2078(e))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委员会”,
插入了“不论第6(a)(3)条如何规定,本委员会”。
第236条 加速的司法审查
(a)对总则中的第11条(15 U.S.C. 2060)进行了修改,在最后部分增加了下
列内容:
'(g)推进司法审查-
'(1)申请-这一子条目替代本条中的前一子条目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
'(A)委员会根据第15(j)条(有关有害物质的识别)制定的任何消费者产品
安全规则;
'(B)委员会根据第42条(有关全地形车辆)制定的任何消费者产品安全标准;
'(C)委员会根据2008年消费者产品安全改善法第104条(有关婴幼儿耐用产
品)制定的任何标准;和
'(D)委员会根据2008年消费者产品安全改善法第106条(有关强制性玩具安
全标准)制定的任何消费者产品安全标准。
'(2)在总则中-在委员会制定一项本子条目适用的规则或标准之后不迟于60
天,受到该规则或标准负面影响的任何人都可以向美国哥伦比亚区巡回上诉法庭
提起诉讼,要求对这类规则进行司法审查。通过法庭人员将诉状复印件转交给委
员会或其他指定的专员以及首席检察官。委员会作为依据的诉讼程序记录应由法
庭根据美国法典标题28第2112条的规定归档备案。
'(3)审查-法庭有权根据本子条目(2)段中的诉讼案卷记录对照美国法典标
题5第7章对被起诉的规则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偿,包括临时补
偿。
'(4)判决结论-法庭根据本条对最终规则予以全部或部分确认或否决的判决应
为最终判决,但美国最高法院可以根据美国法典标题28第1254条发出调申令进
行复审或鉴定。
'(5)复审-根据第17条(有关进口产品),本条适用的一项规则或标准不应进
入司法或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b)不受影响的待定行动-对子条目(a)进行的修改不适用于本法规指定日期
之前归档的任何诉状,不应对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进行司法审
查。
第237条 撤销
对第30条(15 U.S.C. 2079)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子条目(d)。
第238条 游泳池和温泉浴场安全法的技术修订
对2007年的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标题ⅩⅣ(公法 110-140)进行了修改-
(1)在第1043条的最后增加了下列内容:
'(8)州-“州”是指消费者产品安全法(15 U.S.C. 2052(10))第3(10)
条中确定的定义,包括北马里亚纳群岛。
(2)在第1404条子条目(b)的后面增加了下列内容:“如果随后提出了新的标
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应将提出的修改建议通知委员会。如果委员会认为提出
的修改涉及到公共利益,应在发布通知30天后将修改加入到标准中;并
(3)在最后增加下列内容:
'第1409条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美国本土及其其他领土,包括美属萨摩亚、英联邦波多黎各、关岛、
英联邦的北马里亚纳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
第239条 有效期和终止期
(a)生效日期-
(1)在总则中-除非本法规中另有规定,本法规以及对本法规进行的修改都应
在本法规制定之日期生效。
(2)某些延迟的生效日期-对第103(c)条和214(a)(2)条所作的修改应在本法规制定之后60天生效。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第42(c)条,由于本法规增加了第232条,对第216和223(b)条所作的修改应在本法规制定生效之日起30天生效。
(b)可分割性-如果本法规或对本法规进行的修改的任何条款规定或这些条款的应用对任何人或环境失效,本法规或对本法规进行的修改的剩余部分以及这些条款对不同条件下的其他人或其他环境不应因这种失效而受到影响。
国会众议院发言人
美国副总统和参议院议长
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