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及附送材料
(一)、申请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份(申请者签章并用铅笔填写表中详细内容)。
2、计算机软件说明书二份
3、程序鉴别材料:提供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共60页)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如涉及机密的申请人也可作例外交存。
4、文档鉴别材料:提供文档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共60页),若整个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一般文档鉴别材料提供: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操作手册中的其中一种。如涉及机密的申请人也可做例外交存。
(二)、附送材料
1、开发者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 法人提交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交申请者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提交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英文则需译成中文)。
3、提交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转让软件登记时,提交软件权转让协议或转让证明文件。 继承软件登记时,提交继承证明文件。 合作、委托、软件登记时,提交其相关协议或合同。 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登记时,提交“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
4、软件版本证明文件 软件版本为1.0以上且又是原创软件,则提交“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5、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签章)
二、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几点要求
1、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的要求
(1)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该软件著作登记手续。
(2)属于下列情况的软件合法继受者,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A、自然人(公民)发生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
B、法人单位发生合并,其合法的继承单位;
C、因符合(1)项规定的软件权利人,在该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发生了软件权利的转让,其合法的受让者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
2、对申请著作权登记软件的要求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源程序是由编程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以及数据库管理程序编写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是由数字“0”和“1”组成二进制代码;数字“0至7”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0至9”及字母“A至F”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
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如:软件的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而不是开发登记的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因为这些不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 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公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3、登记软件的范围要求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 “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
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的提交要求
申请文件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软件的鉴别材料及与软件登记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说明书
(3)例外交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所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4)源程序封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2、登记软件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软件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具体是:
(1)程序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二规定:软件鉴别材料是指程序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组成(即60页);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2)文档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文档的鉴别材料是指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组成(即60页);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3、登记软件相关的证明文件。按照《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是:
(1)申请者资格证明
A、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个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B、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如:经法人加盖公章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表格)及企业法人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营业执照。
(2)软件著作权权属关系证明
A、隶属单位的个人,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开发软件的证明;无单位的个人提交由个人出具的保证书;
B、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下达任务开发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
C、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书;
D、权利的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手续费
四、软件登记申请文件书式要求
1、所有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表格内容使用国家规定的中文简化字填写,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3、软件鉴别材料(程序、文档)及各种证明文件均应复制在A4纸上,除特定情况外(如:程序或者文档的头、尾),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而且纸张只限使用正面;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均应附送中文译本,所提交的中英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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