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71-1998 指出了对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年龄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可用文字说明或图示符号,如果使用警告说明,它必须符合EN71 Part 1的要求,无论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都必须清晰地显示警示语。警告说明例如:"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应同时附有简要的说明,指出需要限制的特定危险,如:由于含有小部件。而且它应该清晰地显示在玩具本身、包装或玩具说明书上。
年龄警告无论是符号还是文字,均应出现在玩具上或其零售包装上。年龄警告在产品出售处必须清楚易读。为了使消费者熟悉标准中指定符号,年龄警告图示符号和文字内容应一致。EN71-1998第六部分对符号的设计指出具体要求如下:
(1) 圆圈及中间的一斜线为红色;
(2) 背景为白色;
(3) 年龄范围和面部轮廓颜色为黑色;
(4) 符号直径至少为10mm,或按包装大小比例扩大,如图所示;
(5) 玩具不适合的年龄范围用年为单位表示,如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