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对某中国原料药企业的现场检查警告信
FDA发布日期:1/20/00。FDA登出日期:2/29/00
先生:
这封信是关于由FDA检察员Ribert C.Horan和Thaddeus Sze在1999年11月4~8日对位于中国上海市的你厂的原料生产设施检查情况。这次检查发现了在原料生产中有很多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的地方。具体违反之处在检查结束后都列在了FDA-483警告内并交给了某先生(机密,此处被FDA删除)。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法品案501(a)(2)(B)部分的含义,这些偏差使得我们认为你厂所生产的原料为劣药。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501(a)(2)(B)部分要求所有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及储存均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在对原料药及制剂方面该法案没有区别,即任何一种不符合CGMP的行为都同样是违背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要求。
特别关注的地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这些):
1.在API成品(机密,此处被FDA删除)中发现有低量的有机挥发性杂质,这些杂质不是反应工艺中的一部分。这些杂质的来源没有被发现,因此就不可能控制其数量。缺乏对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控制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这些:
a . a 没有进行有效的工艺验证(机密,此处被FDA删除)
b .b 使用了工业级的纯度不适宜的原料
c . c 没有对每一批成品API进行OVI检测。
2.稳定性试验计划不充分:做稳定性试验的样品没有储存在受控的温度下,而且强力降解研究表明分析方法不稳定。
3.主批生产记录没有负责批准的人的签名及日期。
不应将上述不足之处看作是FDA-483警告所列的该厂所有不符合项。FDA检查属于审计性质而且并不把所有不符合CGMP的地方全部披露出来。我们建议你参照全面符合CGMP的要求对你厂进行全面评估。在检查中所记录的不符合项得到全部纠正之前,FDA会建议不批准所有将该厂列为原料药供应商的申请。
请将对该信的答复呈交给符合性官员John M Dietrick(地址上面在信头)。在您的答复信中,请附上何时纠正工作能全部完成并附上支持性资料。所呈交的所有文件均应为英文或附有英文翻译件。
关于纠正措施完成后的再次检查时间,请与马里兰州洛克维尔市Fishers大街5600号紧急及调查工作部,药品与生物组,协作主任,Rochelle Kimme联系,邮编20857。你也可以用电话(301)827-5663或传真(301)443-6919与该办公室联系。
Sincerely,
真诚的
John M. Dietrck
Compl iace Officer
Foreing Inspection Team
外国检查队符合性官员
John M. Diestrick[本文共有 5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