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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的发展及其内容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GMP的概念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一词的缩写,中文翻译为《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自六十年代初在美国问世后,在国际上,现已被许多国家的政府、制药企业和专家一致公认为制药企业进行药品生产管理和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世界各国制药企业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药品是特殊商品,它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身体健康的大事。质量好的药品,可以治病救人;劣质的药品,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致人于死地,所以对药品的质量要求,非同小可,必须达到:

  1. 纯度的要求。药品的纯度,是药品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2. 均一性。药品的生产是大生产,有的是连续性的,有的是间歇性的,无论连续性生产也好,间歇性生产也好,我们要求其同一批号的药品,它的质量必须是均匀的,是一致的。否则会造成抽取检验的样品缺乏代表性,从而影响药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制剂产品含量不均匀,影响到用药剂量准确性,会影响到疗效,严重的危及患者的安全。

  3. 稳定性。药品在有效期内或使用期内,其质量必须保持稳定,不变质,达到规定要求。

  4. 有效性。病患者在正常情况下,服用药品后,对疾病能够产生有效的医疗作用。

  5.安全性。病患者服用药品后,不产生不良反应,副作用小。

   由于药品生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制造出来并出厂,要涉及到许多生产环节和管理,如果任何一个环节疏忽,都有可能导致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可能生产出劣质的药品。因此,必须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控制,以此来保证药品质量,要达到上述药品质量的要求,这就只有通过实施GMP,才能达到这个目的。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GMP确实是一套行之有效的先进的科学管理制度,特别对消灭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隐患,保证药品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GMP发展过程

一、国外GMP发展情况

GMP作为制药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的法规,在国外已有三十年的历史。美国FDA于1963年首先颁布了GMP,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GMP,在实施过程中,经过数次修订,可以说是至今较为完善、内容较详细、标准最高的GMP。现在美国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制药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都要符合美国GMP要求。

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也颁发了自己的GMP,并向各成员国家推荐,受到许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经过三次的修改,也是一部较全面的GMP。

1971年,英国制订了《GMP》(第一版),1977年又修订了第二版;1983年公布了第三版,现已由欧共体GMP替代。

1972年,欧共体公布了《GMP总则》指导欧共体国家药品生产,1983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1989年又公布了新的GMP,并编制了一本《补充指南》。1992年又公布了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新版本。

1974年,日本以WHO的GMP为蓝本,颁布了自己的GMP,现已作为一个法规来执行。

1988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也制订了自己的GMP,作为东南亚联盟各国实施GMP的文本。

此外,德国、法国、瑞士、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马来西亚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制订了GMP,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实施了GMP或准备实施GMP。当今世界上GMP分为三种类型。

国家颁发的GMP,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美国FDA颁布的《cGMP》(现行GMP);

日本厚生省颁布的《GMP》。

 

地区性制订的GMP,例如:

   欧洲共同体颁布的《GMP》;

    东南亚国家联盟颁布的《GMP》.

3.国际组织制订的GMP,例如:

    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的《GMP》(1991年)。

二、我国GMP推行过程

我国提出在制药企业中推行GMP是在八十年代初,比最早提出GMP的美国,迟了二十年。

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照一些先进国家的GMP制订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并开始在一些制药企业试行。

1984,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又对1982年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进行修改,变成《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修订稿),经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后,正式颁布在全国推行。

1988年,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88年版),作为正式法规执行。

1991年,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了推行GMP、GSP委员会,协助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医药行业实施GMP和GSP工作。

1992年,国家卫生部又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88年版)进行修订,变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

199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为了使药品生产企业更好地实施GMP,出版了GMP实施指南,对GMP中一些中文,作了比较具体的技术指导,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1993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制订了我国实施GMP的八年规划(1983年至2000年)。提出“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剂型的先后,在规划的年限内,达到GMP的要求。

1995年,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并开始接受企业的GMP认证申请和开展认证工作。

1995年至1997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分别制订了《粉针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大容量注射液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原料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和《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和检查细则》等指导文件,并开展了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液剂型的GMP达标验收工作。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近几年来实施GMP的情况,对1992年修订订的GMP进行修订,于1999年6月18日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1999年8月1日起施行,使我国的GMP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国情、更加严谨,便于药品生产企业执行。

广东省医药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推行GMP工作十分重视,通过各种形式,举办了许多期GMP培训班,提高了药品生产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GMP意识促进了实施GMP的自觉性。特别近十年来,把换《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合格证》年审;药品质量大检查;新建、扩建、改建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验收;增加药品生产经营范围的检查;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立项、设计、装修和验收发证等工作都与实施GMP工作紧紧挂钩,密切联系在一起。广东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实施GMP的八年规划,制订了“1993至2000年实施GMP的规划”及广东省医药行业实施GMP‘九五’规划”,并成立了推行GMP的领导小组和专业组。同时协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开展了有关剂型的达标和有关企业的认证工作。到目前为止,广东省的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液等剂型的GMP达标企业已有二十多家,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三十多家,二者合计共五十多家,是全国通过GMP认证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之一。广东省推行GMP的工作上是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从而取得较大的成绩,得到同行和领导的好评。

 

 

第三节 实施GMP重要意义

 

我国制企业实施GMP是形势所迫,势在必行,它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大问题,也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实施GMP的重要意义是:

一、有利于企业新药和仿制药品的开发。根据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的第三、四、五类新药,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其生产批准文号。同时,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也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方可受理仿制申请。所以药品生产企业,只有获得“药品GMP证书”,才能开发新品种,增强企业的后劲,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有利于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证书》,方可发放《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在规定期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将不予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企业的生存受到严重的威胁。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声誉,提高竞争力。因为凡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或车间,都发有《GMP证书》,而且也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通过GMP认证的有关内容也可企业和产品宣传推广上应用。这样必然会进一步提高企业(车间)的形象和声誉,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占有更大的市场。

四、有利于药品的出口。GMP已成为国际医药贸易对药品生产质量的重要要求,成为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如果我们的企业(车间)获得《GMP证书》,我们的药品就可以走出国门,面向世界,扩大出口,争取更多的外汇。

五、有利于提高科学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人员素质提高和增强质量意识,保证药品质量。我们过去的管理,是一种传统的管理方法,只重视结果,不注意过程,而现在GMP管理,是一种科学的先进管理方法,它最大的特点是它不但重视结果,而且还重视过程。GMP所制订的内容,主要是力求消灭药品生产中的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隐患,这种隐患,仅靠对成品结果的检验是无法完全把关的。

六、有利于指导医院医生和病人用药。因为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国家都发给其《GMP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证书的有关内容可以印在宣传广告上,这样,医院医生和病者可以一目了然,识别GMP企业(车间)和不是GMP企业(车间),在采购和购买药品时就可以有所选择,达到指导用药的目的。

七、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国家有关部门对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已出台了一些经济上优惠政策,例如:

化学药品: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的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新药原料药销售利润率最高,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为25%,四类为15%;制剂药一类为35%,二类为25%,三类为18%,四、五类为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销售利润最高为12%,制剂为8%。

中成药: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而又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新药中成药销售利润率最高一类药不限,二类药为40%,三类药品为25%,四类药品为15%,五类药品为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中成药为12%。

生化制品: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而又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新药生化制品销售利润率最高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为30%,四类为20%。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新药系列化制品为20%。

生化药品:根据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而又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新药原料药生化药品销售利润率最高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为25%,四、五类为15%,制剂药一类为35%,二类为25%,三类为20%,四类为15%,五类为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生化药品原料药销售利润率最高为12%,制剂为8%。

八、有利于为制药企业提供一套药品生产和质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必需的标准组合,促进企业强化征税管理和质量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现代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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