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址选择
新建药厂或易地改造项目均需选择厂址。厂址的选择应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省投资和经营费用的原则。
厂址应设在自然环境和水质较好,大气含尘浓度较低,地形、地物、地貌造成的小气候有利于生产、节能的区域。应远离大量散发粉尘、烟雾、有毒害气体和微生物的区域,如机场、铁路、码头、交通要道等,并在污染源和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且有一定的防护距离。设置有洁净室(区)的洁净厂房与交通主干道间距宜在50米以上。
二、厂区总图布局
1.厂区总图布局应考虑产品工艺特点和防止交叉污染,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等合理布局,不得互相妨碍。
2.厂区功能设施一定要配套。必须有保证药品生产所需的生产、仓库、科研、办公及水、电、汽、气公用工程等主要功能厂房设施以外,还应配备三废处理池、废渣料与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停车库(棚)、机修、饭堂等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必须因地制宜,按实际需要配套,缺一都会影响厂区环境卫生,影响生产正常进行。
3.设置有洁净室(区)的厂房与厂外周围环境的相对位置及与厂内其它厂房设施之间的相对位置,适用于远离产生粉尘、烟雾、有毒害气体的污染源,在污染源上风侧,并有一定防护距离的原则。
4.锅炉、三废处理、废渣与垃圾临时堆放场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置于厂区的主导风向下侧,并与厂内其他厂房有合适的安全距离。
5.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厂房应在制剂厂房下风侧。
6.原料药厂房在制剂厂房下风侧。
7.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降温、防冻、防爆、消防等安全措施。
8.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选在远离洁净厂房的下风侧,并保持安静、清洁、无不良外界影响的地方。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厂区应绿化,尽量减少露土面积,宜种植草坪和不长花絮、绒毛的常青灌木,不宜种花,以防花粉污染。
10.厂区道路应选用坚固不起尘材料,如沥青、混凝土。道路应平整、通畅,宜形成环行消防车道。厂区道路应人物分流,以减少尘粒通过人体带入车间。
11.洁净厂房周围不宜设置排水明沟。
第二节 生产厂房与设施
设计原则
药品生产厂房设计必须符合各相关专业的技术法规。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40-90
工业企业爆炸和火灾安全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GBJ50058-92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7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J13271-91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GBJ86-8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TJ-34-79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 GBJ15-86
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BGJ-9-8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J57-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98年修订
生产厂房布局
生产厂房包括一般厂房和有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的洁净厂房。一般厂房按一般工业生产条件和工艺要求,洁净厂房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生产厂房布局是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空调净化、给排水、各种设施及各规范、规章要求的综合设计结果。体现着设计的规范性、技术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合理性,是GMP硬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厂房的布局原则:
1.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面积和空间,以便于布置设备、放置物料和生产人员的操作活动。
2.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顺序,紧凑、合理布局,以利物料迅速传递,便于生产操作、管理和最大限度地防止差错,防止交叉污染。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防碍。
3.制剂生产车间除应具有生产的各工序用室外,还应配套足够面积的生产辅助用室:应有原辅料暂存室(区),称量室,备料室,中间产品、内包材料等各自的暂存室(区),工器具与周转容器的洗涤、干燥、存放室,清洁用具的洗涤、干燥、存放室,工作服的洗涤、整理、保管室,并按需配置制水间,空调净化机房,车间检验室等。
在设计各物料存放室时,其面积宜以当班或当天的存放量为限。车间内不应设仓库,大量贮存物料。各生产操作室的面积以满足生产操作、安置必要的生产设备为宜,不宜大量堆放各种物料,作贮存室使用。
4.设置人员和物料各自进入洁净区的、有净化用室和设施的通道。对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如部分原辅料、生产中废弃物等),必要时可设置专用出入口。 5.人员净化用室包括雨具存放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更换洁净工作服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净化用室的面积应根据工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净化用室要求与生产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6.生活用室包括厕所、淋浴室、休息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宜设在洁净区外,不得对洁净区产生不良影响。
7.生产操作区、储存区只允许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设施,不得作人流、物流通道。
8.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如确实需要时,电梯前及机房应设置确保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设施,人员和物料使用的电梯宜分开。 9.生产青霉素等高效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
10.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11.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
12.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
13.中药制剂的生产操作区应与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区应严格分开。 14.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种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15.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16.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
17.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必须有各自独立的建筑物。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18.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应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19.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脱氧核糖核酸)产品。
20.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霉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消毒和定期作效果验证。
21.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
22.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必须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23.生产放射性药品的厂房应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含不同核素的放射药品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放射性工作区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区有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区有效隔离。应在污染源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并定期监测。
24.重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包装容器应有专用的去污处理场所。
三、厂房设施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2.车间入口处宜设置雨具存放处。洁净室(区)与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⑴人员净化系统
人员从一般区进入洁净区必须先经人员净化系统,按相应的净化程序净化,以防止污染。
人员净化系统及设施要按照相应的净化程序设计、设置。人员净化程序分两种:
非无菌产品、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
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
图2-2
注:虚线框内的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
净化室中外衣和洁净工作服应分室放置。存衣柜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
洁净区入口处设置气闸室(缓冲室)或喷淋室。气闸室(缓冲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设施。
洁净室工作人员超过五人时,应在空气喷淋室一侧设旁通门。
⑵物料净化系统、设施及程序
①非无菌药品生产用物料从一般区进入洁净区,必须经物净系统(包括外包装清洁处理室和传递窗)在外包装清洁处理室对其外包装进行净化处理后,经有出入门联锁的气闸室或传递窗(柜)进入洁净区。其净化程序图:
②不可灭菌药品生产用物料从一般区进入10,000级洁净区,必须经物净系统---包括外包装清洁与消毒处理室、传递窗(柜)、消毒与缓冲室,在外包装清洁处理室对其外包装进行净化处理、消毒后,经出入门联锁的传递窗(柜)到缓冲室再次消毒外包装,然后进入备料室待用。其净化程序图:
③非无菌药品生产,物料从300,000级或100,000级洁净区,到一般生产区,必须经 出入门联锁的气闸室或传递窗(柜)传出去。其净化传递程序图:
图2-5
④不可灭菌药品生产用物料从10,000级洁净区到一般生产区,必须经缓冲室、传递窗(柜)传出去。其净化传递程序图:
药品生产的物净系统宜采用带有联锁设施的气闸室或传递窗(柜)。若采用气闸室,气闸室的出入门要联锁,防止同时开启。气闸室不得作人行通道。
3.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
施。
4.生物制品的生产应注意厂房与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或成品的潜在污染。
5.操作放射核素工作场所的地面、工作台应使用便于去污的材料。
6.中药制剂的非创伤面外用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的厂房应能密闭,有的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净室(区)管理。
7.洁净厂房的内装修
⑴厂房的内修在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便于清洁。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脱落、防霉、防静电、避免眩光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⑵洁净室(区)的门、窗造型要简单、平整、不易积尘、易于清洗,门框不留门槛;外墙上的窗宜与内墙面平整,窗台呈斜角或不留窗台,且为双层固定窗以减少能量损失。
⑶洁净室的门、窗、隔断等装修材料不得使用木制品。
⑷若采用轻质吊顶做技术夹层,必要时夹层内应设置检修走道。需要在技术夹层内更换过滤器的,技术夹层的墙面与天棚需刷涂料饰面。
⑸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⑹水、电、气、汽的主管线宜接在技术夹层内。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⑺合理考虑设备安装就位的起吊、进场路线,门、窗留孔应容许设备通过,必要时把间隔墙设计成局部可拆的轻质墙。
⑻洁净室装修材料选用参照表2-1
洁净室装修材料选用参照表 表2-1
项 目
材 料 举 例
吊 顶
夹层彩钢板、塑料贴面板、泰柏板、聚脂类表面涂料、防霉涂料、油漆、乳胶漆
墙 面
夹层彩钢板、铝合金板、塑料钢板材、泰柏板、聚脂类涂料(仿瓷涂料)、油漆、防霉涂料、乳胶漆
隔 断
砖、夹层彩钢板、玻璃板、铝合金型材、铝合金板、泰柏板
地 面
水磨石(间隔用铜条)、环氧脂类材料、半硬质橡胶、可塑胶贴面板。
8.电气照明
⑴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洁净室一般照明的,均匀度不应小于0.7。
⑵洁净区照明灯具应易清洁、更换、不变形、不易破碎,宜选择便于在顶棚下更换的由非玻璃材料制成的吸顶灯具。光源宜采用发热量少,发光效率高、光线柔和,接近自然光的荧光灯。荧光灯的发光效率为白炽灯的3~4倍。
防爆区域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防尘、防潮要求的区域应配置防尘、防潮灯具。
灯具与天棚接缝处应密封,灯具开关应设在操作室外。
⑶事故应急照明设施。
①设置带自充电电池的应急灯(平时由正常电源持续充电,事故时,蓄电池电源自动接通),布置在疏通通道安全出口的标志箱内。
②设置专用事故照明电源,接至专用应急照明灯。专用应急照明灯布置在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标志箱内。
③设置备用电源接至所有照明设施,断电时备用电源自动接通。
④洁净区内各类电气装置应可靠接地。
⑤洁净区的电气配线采用在技术夹层内以电缆桥架或托架及电缆槽组合的方式接至用电设备。洁净室的电线应暗装,进入室内的管线口应用硅胶之类严格密封。电源插座宜采用嵌入式。
⑥洁净室内应设报警装置。当发生火灾危险时,能发生报警信号,同时切断电源。
9.给排水
⑴基本要求
洁净区内的给排水干道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或地下埋没。
洁净区内应少敷设管道,引入洁净室内的支管宜暗装。
洁净区内的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④给、排水支管穿越洁净室顶棚、墙壁和楼板处应设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必须有可靠的密封设计。 ⑵给水
①厂区内的给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管材可选用铝塑复合式管或优质镀锌管。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
⑶排水
①生产厂房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来确定;根据排水不同情况、不同条件确定对排水综合利用或作废水处理。
②洁净区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设置。
排水竖管不宜穿越洁净室。如必须通过时,竖管上下不得设置检查口。
④洁净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为100级的洁净室内不应设置地漏,10,000级、100,000级,300,000洁净室内应少设置地漏。洁净室内的地漏应采用净地漏,地漏的内表面应光洁、不易结垢,有密封盖,开启方便和便于消毒处理,能防止废水、废气倒灌。地漏应选用不易腐蚀,不易磨损的材质。
⑤生产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清洁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⒑制剂一般生产厂房地面 、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应对加工生产不造成污染。
⑴仓储 ①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分区(库)存放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外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不合格品、退回产品。
不合格品区、退回产品均有有效隔离措施和明显的识别标志。
②仓储区应设有收料区、外包装清洁处理区、发料(货)区。收料区、发料(货)区均不应露天。
③仓储区应设有空气洁净度级别与生产要求一致的取样室或取样车,或其它能有效防止在取样时造成物料污染或交叉污染的设施。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具有照明、通风、温度和湿度监测、控制的设施.
仓库应设有防虫、防鼠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应设有防火、防盗、防水淹的措施。
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毒性药材)、放射性药品、放射性核素、标准放射源、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⑦仓库还应标有标签、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药品包装物和使用说明书的专库(柜)和危险品库、特殊管理药品库等;还应根据需要设有阴凉库、冷库;中成药生产企业还应设有净料库;贵细药材库等。
⑧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
⑨仓库应设置地台板或货架。
⑵中心化验室应设置有标化室、化验室、仪器室、微生物限度检定室、留样观察,中药企业还应设有中药标本室。
⑶生物检定室和微生物限度检定室应有准备间、培养室、缓冲室、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等。
⑷留样观察室宜保持干燥、避光,并按规定条件储存。应有足够的留样柜,并设有温、湿度计。
⑸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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