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
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
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
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
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
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
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
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
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三、质检系统的设施及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理化实验室;
2、标准溶液配制及贮存;
3、普通仪器室;
4、精密仪器室;
5、天平室;
6、高温实验室;
7、留样观察室;
8、中药标本室;
9、化学试剂库(含毒品柜);
10、无菌室、微生物限度检验室。
四、批记录审核及成品放行
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配料、称量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批记录审核的先决条件是所有与本批产品相关的记录是否齐全,审核人员必须按批记录清单逐一检查,资料不全时,退回有关部门补充资料。记录齐全时,则应检查:
1、
所有生产和检验记录的标识(品名、批号、代号)是否一致;
2、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代号、批号及配料量与配料要求是否一致;
3、
生产过程是否遵循现行工艺规程和岗位SOP要求;
4、
是否执行了相应在清洁和清洗操作;
5、
生产记录是否齐全并经有关人员签字;
6、
批产量是否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在规定的限度内;
7、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8、
生产过程偏差是否记录并经过调查核实;
9、
生产环境是否符合规定(对无菌产品尤为重要)。[本文共有 79 页,当前是第 4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