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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部门基础知识培训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其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经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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