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1、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3、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本部门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1、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2、“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3、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本文共有 79 页,当前是第 5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