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1、本条是对制定国防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国防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以本法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本条是对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法的《实施细则》授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并在全国施行,具有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已由国务院批准,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即计量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各条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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