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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的单位为基础,根据我国的情况,适当增加了一些其他单位构成的。

国际单位制是在米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被称为米制的现代化形式。由于它比较先进、实用、简单、科学,并适用于文化教育、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因此,自1960年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通过以来,已被世界各国以及国际性组织广泛采用。我国在197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中,已明确规定要逐步采用。

根据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关于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和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六个五年计划要点,为推进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结合当前使用计量单位的实际情况,吸收世界各国采用国际单位制的经验,在充分准备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积极慎重,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计量单位制,全面地过滤到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非常必要的。为此,特提出如下规划意见:

(一)目标

全国于八十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滤,分两个阶段进行:

1984-1987年年底四年期间,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特别是工业交通、文化教育、宣传出版、科学技术和政府部门,应大体完成其过滤,一般只准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1990年年底以前,全国各行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滤。自1991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要求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以下要求:

1、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从1986年起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2、教育部门“七. 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对非法定计量单位予以介绍。

3、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从1986年起均要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国际新闻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者,应以法定单位注明发表。

所有再版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要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统一修订。古籍、文学书藉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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