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药剂卫生
第一节 概述
一、药品卫生标准
1. 口服液体制剂、合剂、糖浆剂及煎膏剂卫生标准1ml或1g含细菌不得超过100个,霉菌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大肠杆菌及活螨不得检出。
2. 药酒卫生标准:
1ml含菌数不得超过500个,霉菌不得过100个,大肠杆菌、活螨不得检出。
3. 外用药品1g或1ml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其中创伤溃疡用制剂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不得检出活螨。
气雾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1ml均不得过100个。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细菌数、霉菌数不合格者,应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复试两次,以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报告,细菌数、霉菌数任意一项不合格时均作不合格论。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螨的药品,作不合格论,液体制剂瓶瓶盖周围有发霉或活螨者,作不合格论,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复验。
二、药剂可能被污染的途径
主要指植物类、动物类、药材直接携带多种微生物和活螨其主要途径有:(1)原料药材;(2)辅助材料;(3)制药设备;(4)环境空气;(5)操作人员;(6)包装材料。
三、制药环境的空气净化
1、常用净化设备
①非层流型洁净空调系统;
②层流型洁净净化系统。
2. 洁净级别划分四个级别:
100级、10000级、100000级、300000级。[本文共有 1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