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药剂卫生
第一节 概述
一、药品卫生标准
药剂作为直接应用于人体的特殊商品对卫生学有着较高的要求。药剂被微生物污染,可能会使其变质、腐败,甚至失效(如口服液的爆瓶现象、糖浆剂的发霉变质);也有可能危害人体(如被绿脓杆菌污染的眼膏可能使患者产生溃疡,甚至失明;应用染菌的注射液患者会出现败血症等)。因此,各国GMP对药品卫生都做了严格规定,以保证药品能安全、有效地应用于临床。
卫生部于1978年颁布《药品卫生标准》。并于1986年和1989上又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下为中药药品卫生标准。
1.口服药品 1g或1ml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动物药及脏器的药品同时不得检出沙门菌。不得检出活螨。
(1)固体制剂
①不含药材原粉制剂(全浸膏片、胶剂、颗粒剂等,以及中西药复合制剂),1g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②含药材原粉制剂,1g含细菌数,片剂、颗粒剂、茶剂、硬胶囊剂等,及中西药复合制剂,不得过10000年;丸剂、全部生药粉末分装的硬胶囊剂,不得过50000个;散剂,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均不得过500个。
(2)液体制剂 合剂、糖浆剂等,以及煎膏剂,1ml或1g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菌和酵母菌不得过100个。药酒,1ml含细菌数不得过5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外用药品 1g或1ml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 菌,其中创伤、溃疡用制剂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不得检出活蟥。
(1)眼科用制剂 1g或1ml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2)阴道、创伤、溃疡用制、及用于完整表皮、粘膜的制剂,1g或1m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含药材原粉的用于完整表上、粘膜的制剂,1g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3.其他药品
(1)膜剂 细菌数及霉菌数每10cm2不得过100个。
(2)气雾剂 细菌数及霉菌数每1ml均不得过100个。
(3)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①不含药材原粉的膏剂,如狗皮膏、拔毒膏等;②含豆豉、神同等发酵类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
在中药药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入标准的其他剂型,根据其用药途径,参照同类剂型的染菌限度标准执行。药用原料、辅料等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细菌数、霉菌数不合格者,应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复试两次,以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招待细菌数、霉菌数任意一项不合格时,均作不合格论。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蟥的药品,作不合格论。液体制剂瓶盖周围有发霉或活螨者,作不合格论。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复验。[本文共有 23 页,当前是第 15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