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清
场
一、清场的定义和目的
为了防止混淆和差错事故,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转换品种、规格或换批号前,应彻底清场及检查作业场所。
二、清场内容及要求
1、地面无积灰、无结垢,门窗、室内照明灯、风管、墙面、并关箱外壳无积尘,室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包括物料、文件和记录)。
2、使用的工具、容器清洁,无异物、无遗留物。
3、设备内外无生产遗留的药品,无油垢。
4、非专用设备、管道、容器、工具应按规定拆洗或灭菌处理。
5、凡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管道、工具容器应每天或每批清洗或清理。同一设备连续加工同一非无菌产品时,其清洗周期可按生产工艺规程及标准操作规程执行。
6、包装工序调换品种后时,多余的标签及包装材料应全部按规定处理。
三、清场记录及清场合格证
1、清场应有清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名称、品名、规格、批号、清场日期、清场项目、检查情况、清场人、复核人签字等。包装清场记录一式与两份,分别纳入本批批包装记录和下一批批包装记录之内。其余工序清场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
2、清场结束由车间质量管理员复查合格发给“清场合格证”,清场合格证作为一个品种(或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的生产凭证纳入批生产记录中。未取得“清场合格证”不得进行另一个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的产品生产。